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公告,明确多项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缴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
契税方面,现行享受1%低税率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至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上广深四城市均可适用契税与其他地区统一实行家庭第二居所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后,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统一缴纳1%的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统一降低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缴率下限0.5个百分点。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实际预征费率。
此外,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挂钩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实际税负。房地产公司稳定。
增值税方面,本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房屋的,免征增值税。最初针对的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购买2年以上房屋的个人销售。上述非普通住房增值税征收规定(含2年)相应暂停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已取消普通、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继续实行销售增值税不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
公告全文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屋交易契税政策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征契税税率为1%;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减按2%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购买的。符合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不符合信息共享条件且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承担法律责任以保证承诺的真实性。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2、关于各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的相关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政策
(一)在已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建筑物,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 、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直属中央政府。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照新的执行标准执行。公布的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出具清算审查结论的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二)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取消个人销售住房统一增值税政策后,全国其他地区将适用个人销售住房统一增值税政策。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标准。本市个人购买房屋满2年(含2年)并出售给他人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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