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索赔 15 亿!招商证券已赔付 2.87 亿,摘帽后又起波澜
针对中安科突然提起的15亿元索赔诉讼,券商中国记者从招商证券获悉,截至目前,相关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招商证券对中安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安科案的投资者在25%的范围内。总金额2.87亿元,按照“应赔尽赔”的原则,补偿工作已基本完成。
10月12日,上市公司中安科突然发难,宣布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商证券损失各类损失共计15亿元,并偿还财务咨询费3150万元。原因是招商证券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但未按照协议勤勉、合法地履行职责,导致其遭受损失。此时,距离中国安科摘下ST帽子刚刚过去四个月。
中国安科发起巨额索赔
公告称,中安科于10月1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在本次诉讼中,中安科向招商证券索赔共计15亿元,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和股份、缴纳的罚款、以及对夸大评估价值的考虑。
“在本次诉讼中,公司作为原告,因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主动提起诉讼,这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合法措施。”中安科表示,如果本次诉讼最终胜诉,其将获得的赔偿将有利于增强所有者权益、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声誉,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上市公司。
而如果未能胜诉,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其对投资者的补偿已在《重整方案》中足额拨备了偿债资源,补偿工作也已基本进入正轨。最后阶段。
“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作为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遵守约定。其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职责,但职业判断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重组项目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他受到了行政部门的处罚,并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
同时,招商证券也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并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错误意见,导致重组中资产配置评估价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中安科来势汹汹的攻击,招商证券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截至目前,相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其对投资者承担25%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金额共计2.87亿元。元。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赔偿事宜,积极履行有效判决,按照“应赔尽赔”的原则,履行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目前补偿工作已基本完成。
十年悬案再度陷入风波
10年前的这起金融诈骗案是怎么发生的?我们来看看证监会的决心。
中安科的前身是1990年上市的飞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中安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安科”)100%股权,并于2018年5月进一步更名为如今的中国证券。此次交易中的财务造假问题,也是中国安科起诉招商证券的根源。
根据中安消2019年5月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安消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当事人,将“班班通”项目纳入盈利预测,但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时,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估值严重虚增,2013年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存在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录。
但中安科全体董事在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表示,“保证有关文件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报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认为,中安科时任董事长黄峰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人,时任董事邱忠成、朱晓东、尹成良、蒋志伟、常青有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证监会在2022年9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招商证券未能对本次交易中的“斑斑通”项目进行特别关注和认真核查,未对关注《经济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下达。 《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尚未得到充分核实和核实,存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不勤勉尽责的问题。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投资者起诉中国安科、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中,招商证券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对涉案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且在获悉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项目真实情况。有效的行为将被纠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项目中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项目的实际开工、施工进度、竣工进度等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必要的数据审核。
因此,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投资者损失等因素,确定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证券承担责任。和 15% 分别。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有法律从业人员表示,此前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中安科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信息披露主要责任,应全额赔偿投资者。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承担25%的责任,并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科此次对招商证券提起诉讼,相当于自己是直接责任人,却试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到中介机构身上。
“对因证券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投资者损失的原因,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评论投资者诉中国安科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时还指出,该案明确,在证券交易中,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应当以其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和行业实践标准等履行核查核实义务,并根据普通照顾义务或特殊照顾义务的区分作出具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投资者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 ' 的损失。该案判决独立财务顾问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合理界定了各方注意义务的标准和法律责任范围,有利于监管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其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安科并不是第一家起诉其他责任主体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
例如,康美药业此前于2022年4月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依法对其他责任人主张连带责任。包括请求判令马兴田、徐东进、邱锡伟支付公司已承担的赔偿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共计26.08亿元;请求判令广东根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公司已承担的赔偿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3.4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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