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征管新规
为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关于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服务的意见:
1、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发行该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个人股东开户证券机构在代扣代缴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申报,扣缴客户,也可以到证券机构所在地最近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税款缴纳并存入上市公司所在地国库。
3、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以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申报,也可以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声明。
4、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设地协调管理。税务机关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证券机构和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便利性。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服务,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 ,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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