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通过并施行:信息披露多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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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2025年第二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建议加强风险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未盈利的,应充分披露未盈利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明确行业业务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结合所在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以利于投资者做出合理决策。明确在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的要求。确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外发布重要信息,但应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建立暂停和豁免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暂停或者放弃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加强对一些重点事项的监管。一是提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的监管要求。为防范可能的保密风险,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核信息披露文件,但能够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除外。上市公司不得就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宜咨询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二是优化重大事件披露时机。将披露时间点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三是完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众承诺主体范围。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外,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收购方、资产交易对手、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均为公开承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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