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加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税收监管,3 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被查处
11月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公布了三起涉及网络主播逃税案件。
一、四川省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办理网络主播于洋逃税案。
经查,网络主播于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本人及所办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销售商品,通过个人账户征收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依法少缴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金合计8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于洋追缴税费。追加滞纳金、罚款共计1431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沉阳特办组织辽宁省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田小龙偷税漏税行为进行处罚。
经查,网络主播田小龙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本人及其设立的个人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销售商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隐瞒销售收入,未遂依法申报税款。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田小龙追缴税费。追加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348万元。
三、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办理网络主播金倩倩偷税漏税案。
经查,网络主播金西西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获得直播表演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获得的劳动报酬收入折算为营业收入并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金倩倩的纳税情况进行追究。追加滞纳金、罚款共计24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对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按照规定坚决予以打击。遵守法律法规,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环境。公平且有竞争力的税收和商业环境。
作为公众人物,网络直播从业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为“粉丝”树立榜样,也让“粉丝”更有保障。平台企业也应依法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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