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连收两张罚单:涉及场外期权交易及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华泰证券近期收到两张罚单,一张来自总部,另一张来自个人。据江苏证监局今日披露,已向华泰证券出具警告信,并向该公司营业部员工付晶出具警告信。
华泰证券的罚款涉及场外期权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共有两处违规行为:一是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场外期权交易,过程中未能对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进行有效监控。二是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为客户提供测试答案、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场外期权交易等不规范业务活动的情况。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其中,“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违规行为体现在个人罚款上。江苏证监局表示,傅静在华泰证券南通瑶港路营业部工作期间,利用营业部演示机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华泰证券注册从业人员信息中确实录入“付晶”。注册类别为投资咨询,目前执业状况正常。
江苏证监局对傅晶采取出具警告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场外期权作为一种新兴业务,是指在非集中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这些合约是双方在场外谈判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的金融衍生品。不难发现,券商在场外期权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确保场外期权业务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国内场外期权市场的主要交易对手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企业客户。由于个人投资者在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局限性,无法直接参与此类交易。
具体而言,华泰证券违反了7条规定,其中大部分是《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三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在: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品场外期权交易的交易对手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者”。股票、指数等其他场外期权交易的交易对手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参与。组织。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投资经验。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持续监控和分析,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和产品进行集中统一监控。如发现交易对手涉嫌利用场外期权规避监管、初始保证金比例超过产品规模30%或涉及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及时地。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审慎履行职责,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披露风险,根据投资者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合性匹配意见,并进行销售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并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付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从总部的罚款和个人来看,券商必须确保业务流程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特别是要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其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规定。法规和规范。
年内场外期权罚款多起
今年也出现了不少与场外期权相关的罚款。今年4月,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加大合规检查次数。公司存在未审慎开展场外期权和自营业务、员工管理不规范、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落实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同样在4月,监管部门责令海通证券采取整改措施,并对潘光涛采取对话措施。经查,海通证券向风险管理需求不足的个人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规定》。 《办法》第四条。潘光涛系该公司当时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还是在4月,监管机构发现银河证券存在不审慎开展场外期权、股票质押业务的问题,反映出该公司未能有效落实合规管理,对该公司发出警告信。
今年1月,海通证券因场外期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未建立健全覆盖场外期权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被责令改正;未明确部门级风险指标超限的报告路径和处理方式。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风险指标体系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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