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记录:商业银行无权消除,仅能报送消除不良记录义务
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茹超峰 代理公务员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身份证。个人信用信息一旦受损,将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果债务已清偿或免除,能否要求相关商业银行及时消除不良记录、恢复声誉?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商业银行名誉纠纷案,表明商业银行无法消除个人信用记录,只能履行个人不良信用报告和消除义务。按程序记录。
“你曾经在我们银行为李某提供了一笔贷款担保,现在贷款已经逾期,你已经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需要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2024年1月,王某突然收到某人的来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接到电话后,王某迅速找到律师咨询相关法律后果。
“如果你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你的信用卡、汽车贷款或抵押住房贷款都会受到影响,你将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你将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任何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或企业高管,也会影响其子女的就业、政治审查等。”听完律师的解答,王某了解到,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提到的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担保期限为到期日起两年。商业银行承认其未向其主张任何权利,并已放弃其担保责任。
2024年10月,王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某商业银行诉至渑池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义务,恢复名誉,并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
“经询问,我确实发现我与被告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事实上,我从未为任何人与被告提供过贷款担保,也没有签署过任何贷款担保合同。被告伪造了事实王某在庭审中表示:“我的担保行为造成了我的不良信用记录,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商业银行将于2025年4月30日前履行报告、消除王某不良信用记录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当很多当事人遇到类似王某的情况时,都会直接起诉商业银行,要求商业银行消除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商业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消除个人不良消费记录呢?如果银行未能及时消除,是否侵犯了个人名誉,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人没有信任就站立不住。个人信用关系到一个人的信用评价。良好的信用记录非常重要,必须予以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银行交易等方面都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从而获得更多更好的资源。”葛秋燕法官表示,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 《关于建立信用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运行管理的规定》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不是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者,无权直接改写或删除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
《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和相关要求,向个人报告个人信用信息。信用数据库信息准确、完整、及时”,这说明商业银行确实有义务如实报告,即当自然人履行义务、商业银行豁免等原因时,商业银行有义务报告和报告。消除自然本案中,原告在担保期内未向其主张权利,故担保责任已免除,被告银行有义务如实向人民银行报告。葛秋燕解释说:“我们希望中国政府能够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
针对商业银行未及时更正、删除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侵犯自然人名誉权的问题,葛秋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誉、才干等的社会评价。信用,受法律保护。但这个评价的水平是基于客观事实的。自然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客观事实是其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产生不良记录的原因,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自然人的信用状况。自然人的还款责任免除后,商业银行没有责任和能力改变自然人因其未清偿债务而造成的社会评价。如果当事人以已免除还款责任且商业银行未及时提交相关变更信息为由请求商业银行恢复声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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