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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就餐遭短视频平台拍摄,肖像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2-08 15:43:00  

本台通讯员 王侃

兴高采烈地去餐厅吃饭,却遇到了一个拍摄打卡视频的平台,被“偷拍”。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李到一家餐馆吃饭。正当她享受美食的时候,一家短视频平台的工作人员在餐厅举着相机介绍美食,并拍摄了打卡宣传视频。看到镜头转向自己,小丽赶紧捂住脸,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工作人员立即将摄像机移开,继续拍摄餐厅内的其他场景。小丽没有多想,继续吃饭。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我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你的用餐视频,播放量很多。”小丽赶紧上网查了一下,发现她在视频中出现了好几秒,而且还全脸暴露。该视频已获得近千次观看,并继续在网上播放。 “我当时明明拒绝拍摄的,为什么还是出现在视频里!”小丽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视频下线,但遭到拒绝。随后,小李将短视频平台诉至汉阳地方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的肖像公开出现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逛店视频中,但该视频不属于法律规定无需征得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拍摄时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被拍摄,但短视频平台仍公开发布该视频,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披露权利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下列特定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所需要的,使用肖像权的;肖像权人的公开肖像; (二)为新闻报道的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制作、使用、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必要范围内的肖像权人; (四)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其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短视频平台上拍摄的逛店视频被点击、收藏、转发,小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视频的点击量和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并停止了侵权行为。最终,经汉阳区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赔偿小丽1万元。

《法治日报》记者发现,近年来,像小丽这样的人在拍摄视频时被“拍到”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后引发法律诉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 “无论是在商店里拍摄,还是在街上采集,视频拍摄者都应该妥善处理路人的镜头。”主审该案的法官王文兵提醒,视频拍摄者必须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一旦构成侵权,肖像权人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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