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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员工违规炒股多年被罚60万元,累计亏损超300万元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2-17 06:06:42  

【简介】国元证券一名员工多年非法买卖股票,被深圳证监局罚款60万元。

又一券商员工非法炒股!

12月16日,深圳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国元证券员工蔡某贤以他人名义持有、交易股票,相关账户共计损失313.54万元。最终,深圳证监局对蔡某贤处以60万元罚款。

券商被处罚_2020券商处罚_

来看看详情吧——

从事证券行业20余年

多年炒股损失超300万元

决定书显示,蔡某贤出生于1972年4月,2001年9月加入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市顺德区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凤凰证券深圳营业部南大街深圳分公司大厦证券营业部。

从过往经历来看,蔡某贤从事证券行业已有20多年。但早在2006年,蔡某贤就开始利用配偶叶某娜的账户炒股。经查,2006年11月至2023年6月,蔡某贤利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交易“深圳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获利约34.8万元。

除配偶账户外,蔡某贤还利用儿子蔡某彦名下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013年8月至2023年6月,蔡某贤利用“蔡某艳”证券账户持有并交易“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造成损失328.68万元。

此外,蔡某贤还利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国元证券的公司账户炒股。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蔡某贤利用该证券账户持有、交易“岭南股份”、“恒盛医疗”等,造成损失19.65万元。综合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损失313.54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蔡某贤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持有、交易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本条所称违法行为。

注:《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任何人不得直接或者以笔名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作为赠与来自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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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新台币60万元

自称“无法支付高额罚款”

天眼查信息显示,蔡某贤曾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担任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位于深圳深南大道的国元证券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由蔡某贤变更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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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蔡某贤于2004年2月在国元证券申请执业注册,注册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注册状态为“正常”。

蔡某贤还就深圳证监局的处罚提出了辩护意见。蔡某贤认为处罚过重。他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并在事发后主动归还借用账户。他现在已经失去了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同时,蔡某贤认为涉案账户的非法身份识别有误,称“叶某娜”、“蔡某艳”的证券账户实际上是账户代名人早期使用的。的开口,是蔡某贤近年来才使用的。

对于上述答辩意见,深圳证监局审查认为,该局充分考虑了蔡某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股票交易、配合调查等情况,按照法律。当事人声称自己没有获利,请求减轻处罚。法律没有依据。认定当事人利用“蔡某艳”、“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正确。而且,“蔡某艳”、“叶某娜”证券账户的非蔡某贤交易部分在本案中并未被认定为违法事实。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蔡某贤处以60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一直是行业内的重要红线。 2019年至2023年,证监会共查处员工违规炒股案件67起,给予行政处罚139人。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严查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开出大笔罚单。

此前,证监会曾宣布,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中国证监会将完善体制机制。制定依法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监控、自查、自纠和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实现对各分支机构的监管。机构和从业人员一体化垂直管理,各证监局将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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