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原总裁孙永祥因内幕交易被罚没1842.09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
因内幕交易和严重违法行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原总裁孙永祥被罚款1842.09万元,并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5年。
1月9日晚,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永祥存在四个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是明知相关未公开信息;其次,他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第三,他明示或暗示他人会使用未公开信息。贸易;四是证券从业人员非法买卖股票。
根据孙永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孙永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处罚款1121万元。
重庆证监局进一步指出,孙永祥作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非法买卖股票。鉴于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孙永祥决定对孙永祥进行处分。自决定公告之日起,实行五年证券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官网信息显示,孙永祥自2018年4月24日起登记为湘财证券员工。2020年8月16日,湘财证券董事会会议同意聘任孙永祥为公司总裁,并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2021年8月27日,孙永祥辞去财务总监职务。 2022年7月28日,孙永祥就任湘财证券总裁不到两年就辞职。当日晚间,湘财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官方网站披露了总裁变更公告。公告显示,湘财证券近日收到孙永祥的辞职报告,孙永祥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加入湘财证券前,孙永祥曾任职于银河证券、财通证券。
明示或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有四项。
重庆证监局指出,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担任湘财证券总裁、高级顾问。湘财证券2020年至2023年共有7个自营证券账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并通过“ZY”与微信群同事交流,了解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及湘财持仓及盈亏情况通过听取湘财证券自营部副总经理黄某平工作汇报等多种渠道了解证券自营证券账户。变化等
重庆证监局称,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控制于某亭的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涛湘财证券账户,从事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余某亭的东方证券账户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时间汇合交易了38只股票,汇合交易金额为6029.93万元。孙某涛的湘财证券账户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汇合交易金额为6029.93万元。自营证券账户同期及稍晚的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14只,交易金额256.03万股。上述账户共计52只股票,交易金额6285.97万元,不存在违法所得。”重庆证监局表示。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或暗示付某东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孙永祥与付某东均表示,两人见面或通电话讨论股票投资事宜,孙永祥本人也承认是他提示并建议付某东交易相关股票。
重庆证监局表示,付某东控制付某东的银河证券账户、付某东的浙商证券账户、支某秋的浙商证券账户、孙某涛的浙商证券账户,并在同期或以后由湘财证券自营。该证券账户集中交易股票78只,交易金额7588.14万元,无违法所得。
同时,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或暗示朱某耀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孙永祥与朱某耀均表示,两人见面或通电话讨论股票投资事宜,孙永祥本人也承认曾提示、建议朱某耀交易相关股票。
重庆证监局指出,朱耀控制朱耀的中信证券账户同时或随后在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15只股票,交易金额4189.58万元,不存在违法所得。
此外,重庆证监局表示,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在湘财证券工作。作为一名证券从业人员,他借用余某亭的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涛的湘财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剔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交易金额1.17亿元,获利721.2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交易设备信息、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确认。”重庆证监局表示。
罚款1842.09万元,并采取证券市场5年禁入措施。
在陈述辩护材料和听证过程中,孙永祥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第一,孙永祥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第二,孙永祥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其次,孙永祥不构成明示或暗示他人使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第三,孙永祥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违法行为数额计算错误的;四是罚款、没收数额和禁入决定处罚过重。
但重庆证监局指出,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孙永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此,重庆证监局对孙永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具体来说,第一,孙永祥利用未公开信息构成交易。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知晓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孙永祥作为具有投资决策权的特殊身份人士,其投资决策对湘财证券的自营投资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一旦知晓湘财证券自营投资信息,就有义务禁止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同时,孙永祥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参与聚合交易的股票选择完全是基于其本人的研究判断,也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其自营业务范围管理人仅有湘财证券102资金账户。孙永祥的行为是否确实损害了湘财证券的利益,与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无关。
其次,孙永祥明示或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孙永祥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在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后,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与付某东、朱某耀沟通并推荐对方交易涉及湘财证券自营投资相关股票,且付某东、朱某耀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及湘财证券自营交易比例的股票证券账户。高,交易明显异常。
三是违法犯罪数额计算正确。于某亭的东方证券账户实际由孙永祥控制,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其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与工作人员非法买卖股票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的损益应当分别计算,不得相互抵消。
第四,本案的处罚符合处罚比例原则。处罚金额和市场禁入金额根据当事人的交易金额、盈利金额、合作程度等事实和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孙永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宽、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孙永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
一、对孙永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对非法持有的股票依法进行处理,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罚款721万元。
2、孙永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孙永祥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重庆证监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责令孙永祥对非法持有的股票依法进行处理,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罚款1121万元。
重庆证监局强调,孙永祥作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非法买卖股票。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根据《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孙永祥被自决定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证券市场。
“在禁入期间,除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其他机构的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庆证监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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