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控股及 3 位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因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事项
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官网公布了对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远洋控股)及3名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人。
《关于对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王洪辉、李明、崔洪杰采取措施发出警告信的决定》显示,经调查,远洋控股未能及时披露市场传闻、评级终止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未披露逾期债务、新增担保、减值损失等重大事项、未履行承诺等问题。远洋控股董事长王洪辉、时任董事长李明、信息披露负责人崔宏杰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公司信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国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22号)《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的相关规定九、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业务》第十六条的规定。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远洋控股、王洪辉、李明、崔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北京证监局指出,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远洋控股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未及时更新公司债券相关制度、内部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更新公司债券相关制度等问题。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等等问题。
北京证监局要求远洋控股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债券》(证监会令第222号)等相关规定,加强证券相关市场法规研究,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勤勉尽责,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远洋控股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远洋集团,03377.HK)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本身并未上市,但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多笔债券。
在终止主体及相关债券债务评级方面,今年1月30日,远洋控股发布公告称,出于公司自身考虑和商业安排,决定终止对中诚信国际的评级工作其实体和相关债务。今后,将不再提供评级所需的信息。公司已向中诚信国际发出《终止与评级机构合作函》。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中诚信国际终止评级制度,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委员会审核决定,中诚信国际将终止对远洋中国主体及“H15远洋”主体信用评级。 2024年1月25日起,远洋5号、远洋1号、远洋1号、远洋1号、远洋1号、远洋2号、远洋2号、远洋2号、远洋3号、远洋1号、远洋1号、远洋1号、远洋1号、远洋2号、远洋2号-《远洋1》和《H21远洋2》将不再更新。
根据《企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时,必须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事件的当前状态和可能的后果。影响。信息披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关方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同时,若重大事项泄密或出现市场传言,公司还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
远洋控股发布的债券中期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1月至6月,受市场低迷、销售放缓、房价下跌等影响,交割结转减少,业务毛利润大幅下降。此外,公司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以及部分项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也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导致净利润亏损24.57亿元,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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