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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董秘陈某尧内幕交易被罚 200 万,处罚幅度是否畸重引争议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09-29 18:04:06  

湖南证监局9月27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平高科,000998)董事会秘书陈某耀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144.74元,并处罚金200万元。元好。陈莫耀在上诉中认为处罚过重,但监管部门认为处罚适当。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某耀,男,1979年12月出生。据隆平高新2024年1月26日公告,董事会秘书陈光耀辞职。

2023年3月,隆平高科大股东中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农业”)推动隆平高科与隆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整合(以下简称“隆平发展”)。当时,新余农行隆发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余农行”)和苏州苏维裕金投资合伙企业一直有转让隆平发展股权的意向。隆平高新由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某耀领导,董事会办公室专门推动隆平高新收购隆平发展股权,巩固控股。

时任隆平高新董事会秘书陈某耀作为隆平高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工作组组长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范围《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人们将在 2023 年 3 月 30 日之前收到通知。

经查,陈某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朱某源”证券账户,单向买入“隆平高科”股票3.5万股,合计551670元。公告发布后,他将其全部卖出,获利20144.74元。 ,构成内幕交易。

经调查发现,陈瑶与朱媛是本科同学,朱媛与颜文是夫妻。 “朱某源”方正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行622700XXXXXXX182061。 2022年12月13日,朱某源从方正证券账户银证转账62万元。其中,30万元从陈耀处转入严某文的建设银行账户,再转入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另外32万元则来自朱某元、严某文。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某源”的证券账户交易“隆平高科”股票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1XXXXX368,使用的电脑硬盘序列号为1000_XXXX_XXXX_0804,电脑MAC是 988DXXXX8A85。上述交易终端硬件信息与提取的陈某耀手机、办公笔记本电脑硬件信息一致,与陈某耀名下国金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一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某元”交易“隆平高科”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终端硬件信息中,只出现了陈某耀的手机和办公笔记本电脑的硬件信息,但朱某元的相关信息设备硬件没有出现。信息。陈某耀、朱某元均承认,“朱某元”的证券账户是陈某耀下单、作出交易决策时所开设的。综上,“朱某源”的证券账户实际由陈某耀控制。

面对调查,陈某耀提出三点辩护。首先,他根据自己的行业价值判断和交易习惯买入了“隆平高科”股票。其次,隆平高新对隆平发展的投资属于市场公开信息,不具有内幕信息特征。 2023年,由于合并控股公司隆平发展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隆平高新并未退出独立市场。股价走势与同业股价高度一致,与本次投资不存在相关性。三是处罚极其严厉。

湖南证监局经审查认为,第一,当事人是否基于行业价值判断和交易习惯购买“隆平高科”股票,并不影响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陈某耀作为隆平高科董事会秘书,牵头参与了涉及内幕信息的案件,并在公司内幕信息登记表上进行了登记。在内幕消息敏感时期,他应该避免交易。

其次,涉案内幕信息不公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内幕信息披露应当在合法平台上公开披露。而且,当事人提出的“隆平高新投资隆平发展”的信息并不等同于“隆平高新拟收购隆平发展7.14%股份并公告其董事会董事将取得控制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外,隆平高科的股价是否走出独立市场,不会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三、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为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我局在确定处罚时,充分考虑了党委书记身份、配合调查等相关事实,处罚力度适当。

据隆平高科公告,陈光耀:男,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历任隆平高科企业发展部副经理、战略部经理。公告还显示,陈光耀于2021年8月27日受聘担任隆平高科董事会秘书。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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