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法人资格;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和服务力量;具有符合长期护理服务要求的资质。长期护理服务协议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及相应的管理系统;具备使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并与医保信息平台对接的信息技术条件;遵守长期护理服务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协调地区医疗保障机构对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做好“准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退出要求管理。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暂停、终止协议的具体情形。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制定坚持宽大推进、严格管理的原则。 《办法》针对当前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整体供给不足、培育亟待的现状,在机构定点管理申请中坚持从宽原则,体现了对养老服务的支持系统。施工要求。医保部门将重点督促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严格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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