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2月10日起施行,多方面促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共八章53条,包括总则、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车辆及服务设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从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生产力改造传统产业、促进节能减排、优化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要求,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的士行业。
《办法》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信息化监控和指挥调度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网上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拓展服务功能。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办法》规定,出租车司机应当遵守展示服务、车内不得吸烟、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等规定;选择最方便的路线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线,因故需要绕行的,必须向旅客如实说明情况;载客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同乘;主动开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擅自调整里程表;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者在营业场所外招揽顾客;为乘客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允许倾倒乘客。
《办法》明确,出租车司机有“候车时拒绝提供乘客服务、载客时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不服从出租车营业站管理人员调度”三种情况之一的,视为拒绝。
《办法》规定,旅客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缴费:不使用里程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表,或者里程表出现故障继续操作;不开具通行费收据;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导致送货服务无法完成。
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司机违反《办法》规定的,由福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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