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促进光伏发电可持续发展
《管理办法》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接入配电网、原则上就近配电网系统进行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户用、非自然户用、一般工商业用、大型工商业用四种类型。
其中,自然人使用的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投资建设自有房屋、庭院使用的分布式光伏,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非自然人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在住宅建筑中使用的分布式光伏。 、庭院投资建设,接入公共电网接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kV(20kV)、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的分布式光伏。
《管理办法》还从租赁用户屋顶、登记、开发、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细化要求,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民的利益,让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
上一次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措施始于11年前。
2013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暂行办法》颁布十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订工作刻不容缓。
截至2024年底,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11%容量。
新增装机容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占当年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的43%。发电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为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 。
从发展环境来看。光伏组件价格已从2013年的约5元/瓦下降至目前约0.7元/瓦的水平。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可负担、无补贴的市场化发展阶段。
国家能源局表示,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爆发式增长,并网和消纳已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调整管理思路。从突出问题看,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户用光伏发展模式不断拓展,一些企业以自然人名义注册开发建设。一些项目的开发建设侵犯了农民利益,亟待规范。
鉴于新旧政策的衔接,《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规定:“非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备案主体无需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件中进一步明确。这些措施将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持续运行的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可以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自用比例,并发挥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确保向电网供应剩余电力。因此,《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持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配电企业采用自发自消剩余电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国家能源局表示,由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较小、自耗较低,因此多采用全额并网模式。从发电特性来看,与就近就地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当。应用的基本定位不一致。同时,此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基于以上考虑,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和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均由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上述类型规模较小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组织竞争性配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应配合电网连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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