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降低投资门槛鼓励外资长期投资
六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允许境外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增加要约收购的战略投资方式;采用定向发行或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时,允许境外非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支付对价;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旨在进一步拓宽证券市场外资投资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潜力招商引资,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其中,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是一个重大变化。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实际境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或者实际管理的境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亿美元。此次修订适当降低非控股股东境外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境外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未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际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实际管理资产总额不少于3亿美元;如果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要求实际总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实际管理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股权锁定期方面,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取消定向发行战略投资持股比例要求,将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战略投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 5%。适当放宽股权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境外投资者股权锁定期由不少于3年调整为不少于12年几个月。若其他规定对禁售期有较多变更、长期要求的,还须遵守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强化中介机构职责、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对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规则等。衔接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条款。
《办法》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经尽职调查认为中介机构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中介机构应说明境外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多种方式(包括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计情况,防止多重持股超过持股比例限制或获得控制权。 。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六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境外投资者可参照《办法》对新三板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通过QFII/RQFII、上海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存入资金-港股通、深港通、沪伦通。证书无需符合《办法》的规定,但必须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
此外,为维护投资关系稳定,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境外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的,应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三年锁定期要求。 ”按照他们原来的承诺。这也意味着,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锁定期不会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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