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宇操纵23只股票交易价格,违法获利819.33万元,证监会认定申辩理由不成立
控制48个账户的使用
经查明,朱泽宇控制、使用“郭某平”等证券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群)共计48个。账户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定,由他或他的朋友协助下单。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朱泽宇先后控制“通润装备”、“达意隆”、“绿康生化”、“泰嘉股份”、“树源科技”、“国光股份”、“美芝股份”、“伟星智能”、“亿利达”、“广聚能源”、“中百集团”、“广百股份”、“岭南控股”、“赛象科技”、“新竹股份”、“深圳华发A”、“张家界”、“准友股份”、“甘咨询”、“沙龙制药”、“邦杰股份”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徐家汇”、“正中设计”共23只个股。经测算,违法所得819.33万元。
辩护理由不成立
中国证监会认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首先,朱泽宇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其次,朱泽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意、社会危害程度均轻微,符合“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三是相关认定错误。首先,朱泽宇对涉案行为没有决策权、决定权。第二,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第四,违法所得的计算违反了“刑罚过重”的原则。
第五,朱泽宇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有法定情节可以从宽、减轻处罚。
经审查,证监会认为朱泽宇陈述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成交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据此,证监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买卖涉案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其次,朱泽宇操纵单只股票具有连续交易、建仓、加仓、出货全过程的特征,属于禁止交易行为。
第三,本案证据充分证明朱泽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朱泽宇对股票交易决策和操纵负有实际责任。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操纵行为是由他人主导的。
四是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宽或者从宽情节。中国证监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行为的期限、情节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和承认错误的态度等主客观情况,并作出了适当的处罚。
罚款没收近3500万元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558.71万元,并处罚款558.71万元。
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者发生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260.63万元,每人并处100万元罚款,共计2100万元。
综上,共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万元,并处罚款2658.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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