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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IPO收费新规发布: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明确禁止以股票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01-16 05:18:10  

据中国证监会1月15日晚间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同时,证券公司承销业务不得按照发行规模提高收费比例。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不得根据上市结果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应记者有关《规定》的提问时表示,在公开发行股票服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挂钩收费等问题。股票发行上市结果,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

“《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

不与上市结果挂钩,不根据发行规模增加比例。

据了解,《规定》的制定重点是规范服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我们坚持实行分类政策。在对中介机构统一监管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根据上市结果对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第六条修改了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收费标准,明确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收费比例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逐步提高。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与承销业务收费规定的分离,不会改变目前投行业务的收费模式。规定收费比例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逐步提高。主要目的是抑制高价过度上涨。从长远来看,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有利于遏制行业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落实投资银行“把关人”职责,提高独立性和专业素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禁止变相收费,取消地方政府上市激励措施。

同时,《条例》还禁止“变相收费”。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通过临时涨价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单独协议等方式逃避监管、收取服务费,不得违反不同业务之间的规定。公司按时调整并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违规收购股份,不得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激励费用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载明各类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的付款安排等信息。

对相关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证券监管机构、金融、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证券监管、金融、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采取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规定》旨在规范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平、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不影响服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服务。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

除了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外,《条例》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根据公开股票发行上市的结果对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上述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激励,增加本地企业成功上市的机会,从而形成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但这种做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造成地区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其次,可能会导致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把关人”的角色。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上市公司回归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

《条例》还明确,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向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给予奖励的,予以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条例》施行前政府已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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