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1月22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推进土地储备管理。经济、集约利用、高效配置。
《办法》在储备计划、仓储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理、维护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职责等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证券时报记者将《办法》与修订前的《办法》逐项对比发现,不少内容进行了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增加了“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表述,即“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自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储备计划无需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因素
在储备规划方面,《办法》提出,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空间规划,编制三年滚动土地储备规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并确定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从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片区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区域,优先储备闲置、低效利用等现有建设用地。
其中,对于三年内可取得和储存的土地资源安排,增加了“结合城市更新、土地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区域”的表述。
《办法》还提出,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三年滚动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和其他因素。
其中,各地制定年度计划需要结合的因素中,删除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因素。
此外,《办法》要求,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土地再开发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备案。原审批程序。其中,删除了“每年年中可调整一次”的表述。
预留土地不再需要首次登记。
在入库储备标准方面,《办法》提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征地方式和程序、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权益)等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不得收购、储存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征收方式、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明的土地,以及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应注销但已取得的土地。未经加工的,不得入库贮存。
其中,将原来的“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益)”修改为“财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益)”,将“强行征用土地”修改为“损害法定权利”。土地”。 《不动产相关权益登记手续》修改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
同时,《办法》明确,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同级财务部门。其中,删除了“或者经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的表述。
《办法》还删除了“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用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储备土地不再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不予办理 它。”
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土地储备基金收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基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归档。
与修改前相比,这里增加了一段话,即“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办法》还提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日常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基金分开核算,不得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征储费用。
这里增加“供地后,及时结算征地仓储费用”的表述。
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在监管职责方面,《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储备土地信息化管理,纳入“一张图”监管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互联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土地储备项目清单使用特殊债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土地储备规划、项目、地块、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从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中退出。
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随机抽查和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对储备土地信息化管理提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要求,增加了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内容,也提高了对国有土地资产的要求。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审计和监管要求。
在监管部门分工方面,对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法》删除了“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信息及时审批并上传”的工作要求,新增“土地使用专项债券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入平衡、指导督促有关各方及时上缴专项债券本息资金”的工作要求。对于省国土资源部门,还增加了“确保专项债券土地储备项目融资收入均衡,指导督促有关各方及时归还专项债券本息资金”的工作要求。
此外,在财政部门工作方面,《办法》修改了“资金支付与征收、发行专项土地储备债券、本息偿还等监督管理”。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和分配情况、资金支付监督管理情况和征收情况、土地征储费用结算情况、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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