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异动公告披露要求被删引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异常变动公告的披露依据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于股价变动有明确的量化标准。 “市值管理14条”仅指当市场表现出现重大偏差时董事会应采取的措施。两者的应用场景并不完全一致。正式草案修改的原因之一是交易所规则已经对股价变动公告有明确要求,无需重复。
变更披露要求已被删除
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提到,要求上市公司在提高公司质量的基础上,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等方式遵守法律法规。 、股票回购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体现上市公司质量。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1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其中,第四条“按规定发布股价变动公告”的表述被删除,引发外界关注。甚至有网友认为,这是游资的一大利好,也是怪兽股的利好。
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与上市公司价值明显偏离时,认真分析判断可能的原因,并按照规定发布股票价格变动公告。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真实体现上市公司品质。最终稿中,删除了“按照规定发布股价变动公告”,修改为“积极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体现上市公司质量”。
据第一财经求证的消息,相关监管人员认为,证券交易所对构成异常波动的股价偏差有明确的量化披露标准,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股价变动,而“市值” 《管理指引》无需单独披露。规定删除相关内容,不仅是为了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误解,也是为了避免规则重复。该内容旨在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价偏离公司价值时积极采取措施,而不仅限于按照规定发布股价变动公告。
股价变动有明确规定
事实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有公告股价变动的规定。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审核公告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无法披露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披露验证 公告。”同时,“公司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存在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中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不存在应当披露的重大未公开事项且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深交所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提示客户风险。
对于异常交易波动,有更详细、清晰的指标。例如,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涨跌幅偏差值达到+100%(-50%);每日收盘价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上涨。累计跌幅偏差值达到+200%(-70%)等异常波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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