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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发布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指南,提升债券发行审核透明度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2-06 21:32:07  

12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主要问题(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引》),相关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行。

畅通债券融资咨询渠道

《融资业务咨询指南》主要遵循“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的理念,明确了债券项目申报、审核、发行阶段的业务咨询和办理安排,进一步畅通了债券融资咨询工作渠道,提高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现场咨询等方式就规则适用、审核问询等事项提出询问,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回复。

根据《融资业务咨询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营业部应及时分析研究市场机构提出的咨询沟通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回应的,应当直接回应;咨询事项复杂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加强债券资金管理__加强债券管理

对于复杂的咨询事项或市场机构希望现场沟通的,可以通过我们的咨询电话预约现场咨询。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应及时与市场机构约定现场沟通的时间和具体安排。

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简明信息披露指引》主要体现分类监管理念,提供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创和绿色债券发行人、信息良好的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信息。披露近两年评估结果。适当简化披露要求。

上述主体的申请发行材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可根据情况实行并表编制、简化披露、索引披露等简明信息披露安排,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简明信息披露指引》明确,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简化合格优质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披露提高服务效率的安排。

同时,知名成熟发行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可以简化格式编制《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中规定的《发行人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书》。

根据《简明信息披露指引》,优质发行人或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特殊类型公司债券发行人申请文件中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签名缺失的,京交所本所可以向发行人就具体情况作出书面说明。酌情优化受理,提高融资效率。但对本次债券的发行上市条件以及本次债券发行的合规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除外。

引导发行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募集资金管理指引》主要进一步细化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明确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和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进一步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更好防范募集资金违规风险。

《募集资金管理指引》指出,发行人应当根据规定和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投资固定资产。项目、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一种或多种用途及相应规模。

若发行人也是知名、成熟的发行人或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受到限制且报告期及报告期后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则无需在募集资金中约定募集资金金额。招股说明书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具体使用类别和规模,法律法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指引》,发行人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储存、使用、变更和使用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资金调整等,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用户以外的其他人违规占用、挪用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在募集资金使用核查方面,《募集资金管理指引》明确,核查发现明显不符或重大异常情况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披露说明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并说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未按预期投入的原因。 、发行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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