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连开五张罚单,皓吉达及中信证券等被点名
红星资本局11月10日报道,上交所近期连续开出五张罚单,直指深圳好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吉达”)创业板IPO项目存在违规行为。
其中,浩吉达及两名实际控制人因未能准确、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结婚、离婚而被深交所通报批评,而保荐人中信证券(600030.SH)、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公司还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认定、控制权稳定性等核查程序执行不力等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中信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被“停职”半年。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屡次被“点名”。
实际控制人为夫妻等。
发行人未如实披露
据深交所网站信息显示,2023年9月28日,深交所受理好吉达创业板IPO申请。经过一轮询问,最终于今年4月4日因发行人好吉达及保荐人中信证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而得到解决,被深交所终止审核。
即使“退出”也难逃责任。深交所指出,经调查,浩吉达及相关当事人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未准确、完整地披露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结婚、离婚等事项,存在违规行为,以及控股股东重大股权转让事项。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好吉达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黄国平和董事、总经理黄碧蟾。两人分别持有好吉达25.83%和59.69%的股份,是好吉达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双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巩固了共同控制关系,并同意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深交所指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是发行条件之一。但发行人未按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黄国平、黄碧婵在报告期内已结婚、离婚以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严重影响了审核机构对公司的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条件的审查判断。
此外,深交所于2023年10月27日发出第一轮问询,要求根据黄国平、黄碧婵报告期内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动及股权转让情况,要求说明近两年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发行人提供的首轮审核问询答复初稿(未盖章)显示,报告期初,黄国平直接持有24%股份,并通过深圳潇湘投资间接持有24%股份潇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投资”)。黄碧蟾持股28%,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52%。黄碧蟾直接持有6%股份,并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有42%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48%。 2020年3月,两者直接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但潇湘投资层面的持股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黄碧婵持有潇湘投资60%的股权,黄国平持有潇湘投资40%的股权。变动情况 黄碧婵持有潇湘投资90%的股权,黄国平持有潇湘投资10%的股权。由此,黄国平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由52%调整为31%,黄碧蟾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由48%调整为69%。
深交所表示,报告期内,黄国平、黄碧蟾在控股股东潇湘投资层面的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相关变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但发行人也未能如实披露。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郝吉达、黄国平、黄碧婵曾提出异议,认为离婚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双方持股比例及就业状况未发生变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提名、聘任等方面不存在分歧,离婚不影响共同控制关系,相关事项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根据《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定予以披露,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刻意隐瞒的主观故意。
对此,深交所认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在备案前已将离婚事宜告知保荐代表人,不存在恶意隐瞒的主观故意,但仍存在主观过失。最终,郝吉达、黄国平、黄碧婵受到通报批评,同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红星资本局指出,招股书显示,浩吉达主要从事消费电子精密线圈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主要客户包括立讯精密(002475.SZ)、阿尔卑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户集中度较高,募集资金金额约为7亿元。
未按要求督促发行人披露
中信证券年内屡次被“点名”
因上述事项,负责好吉达IPO项目的两名中介机构也根据责任认定受到处罚。
其中,中信证券作为保荐人,未按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以往婚姻关系、报告期内离婚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间等,尽管完全清楚离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充分核查,落实核查程序不到位,出具核查意见依据不足。此外,中信证券未按要求督促发行人披露上述重大股权转让事项。
最终,深交所向中信证券发出书面警示,要求其予以警示,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并根据相关问题进行内部问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胡斌、杨瑞斌两名保荐代表人被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期间,不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屡次被“点名”。 3月22日,因联港光电项目回应不明确,且未对涉案问题作出充分说明,深交所对保荐人中信证券启动现场监管。 4月30日,中信证券因保荐大智源项目关联交易未充分核查、接受深交所询问后未认真核查、出具不准确核查意见等问题,被深交所出具书面警示。 。自律措施。
此外,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也因未落实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流程,相关核查工作不力,受到深交所书面警告。三名签约律师张继军、王修伟、段博文受到通报批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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