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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通知,金融领域相关措施将复制推广至全部自由贸易试验区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0-28 11:15:23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高标准机构开放试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人员准入、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六个方面共30项措施。其中,不少举措与金融领域相关。

在服务贸易方面,已推广至各自贸试验区的金融相关措施主要包括:“除特定的新型金融业务外,如果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型金融业务,外资——应允许试点地区内资金融机构“开展类似服务”“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和在试点地区工作、居住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内外部一致决定”的原则,在120日内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金融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

在营商环境方面,已推广至全国的主要金融相关措施包括:“试点地区应允许所有真正合规且与外商投资相关的转移资金自由汇入、准时汇出。此类转让包括: 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收入;清算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收入;投资;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赔偿金或赔偿金;

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有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与国际高标准接轨制度开放的若干措施》。当时,上述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适用范围为“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所副所长肖本华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一年多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区港口充分发挥自贸区和自贸港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的先行优势,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积累可复制经验。 ,可以推广的经验。

例如,去年9月发布的《支持临港新区深化高水平制度开放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开展跨境金融试点,加快发展新型金融业。金融服务,支持临港新片区。在区内注册的企业和在区内工作、居住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临港新片区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展服务。债券、跨境投资并购等跨境金融服务、跨境资本集中运营等。

在肖本华看来,《通知》明确将这些金融相关试点经验复制到自贸试验区乃至全国,进一步释放了我国将继续扩大金融开放的信号,表明我国将积极欢迎外资金融机构来中国发展。为中外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开放研究院教授卢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试点经验的复制和推广将增强改革开放的辐射和溢出效应。创新自贸试验区,带动全国其他地区发展金融市场。开放、金融基础设施、跨境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改革升级将更大程度地提高外资吸引力。同时,随着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各地推广实施,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拥堵问题将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全面探讨,推动制度化开放的协调配合。覆盖全国金融领域,助力实现全流程、高度集成的金融体系体系优化。

未来如何平衡开放与安全?肖本华认为,首先要在宏观层面保持经济金融体系健康,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风险防控;其次,要加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继续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为载体,率先扩大金融开放,积累经验。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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