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分级余额管理规定:A、B、C 类证券公司待偿还余额上限及发行期限要求
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B、C级及以下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券未偿还余额之和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分别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80%和60%,除非经监管部门批准且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需要增发。
证券公司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时,应当坚持审慎原则,浮动收益部分因基础资产相关风险造成的损失金额不得超过固定收益金额。
向个人投资者签发的收益证明,期限最短不得少于7日。证券公司设定提前终止条款的,不得违反上述最短期限要求。
浮动收益凭证挂钩的标的应具有公平的市场定价和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指、商品等;浮动收益凭证挂钩对象不得为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产品、衍生品等;协会例外情况已获得批准。
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偏离比较基准40%以上的,应当报告内控部门并给予合理解释。比较基准为同一证券公司当年或上年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同类期限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证券公司同期未发行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的,可以参考同期其他证券公司债券发行利率或市场基准利率。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相应的比较基准。
收入证明实行实名认购和全额本金认购。单个投资者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收益凭证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禁止设立多个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同一份收益凭证、分割股份或者转让股份等方式,变相突破不超过200名投资者的限制。
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时,嵌入衍生品部分应在衍生品设计、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暴露和限额管理等各个环节纳入公司衍生品合规风控体系,并根据实质内容计量风险控制指标的衍生物。
《管理办法》有六大核心内容
综上所述,总体来看,《管理办法》有六大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业务定位。 《管理办法》明确,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在场外或通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必须坚持审慎性原则,浮动收益部分的损失金额因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而产生的固定收益金额不得超过。
二是强化风险管控。为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未兑现收益凭证的不同类别和余额上限实行分级管理。
三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虑到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参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收益凭证投资者仅限于符合《证券及证券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期货投资者”。
四是规范发行销售行为。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具销售收入证明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在随附的《证券交易商收入证明信息披露指引》中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水平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收入水平,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五是强化合规与风险控制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将收益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将收益券纳入券商整体债务融资额度和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浮动收益凭证,嵌入衍生品部分应根据衍生品的实质衡量风险控制指标。
六是加强监测监督。配套规则《证券交易机构开具收入证明备案及信息报送指引》明确了收入证明的备案和信息报送要求。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中证证券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受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职责。 。
此外,为稳步推进现有收入证明整改,减少对行业的影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
2014年5月,券商开展收益券试点。试点以来,收益凭证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理财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10年来,券商收益凭证业务运行较为平稳,未发生违约事件。截至2024年8月末,全市场收益凭证存量3811亿元,1.76万张。
有券商表示,《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券商收益证业务的制度空白。收入证明的性质定位更加简单清晰,回归本源。规范治理全面加强,有利于促进收益凭证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完善了收益凭证的定位、发行和销售规范、合规风险控制和监测监管要求,对于推动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信证券人士对美联社记者表示,此次调整旨在让收益凭证回归其原有的债务融资工具功能,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此外,为了保证市场平稳过渡,还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同时,新规还强化了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证明的信息披露等要求,可以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规聚焦“发展”
特别是在券商业务方面,新规带来的实质性影响备受关注。中信证券受访人士表示,对券商整体经营影响较小。由于收益凭证主要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其发行对象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大型金融机构普遍符合新规规定的准入标准。
基于此,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产生两个主要影响。一方面,对于因标的资产相关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浮动收益凭证,中证协已于2019年要求参照场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管理,此类收益凭证未来将回归衍生品。商业,更符合商业本质。
可以预见,随着新规的实施,证券公司的产品创造、销售交易和风险管理能力将得到培育和提升。浮动收益凭证可挂钩股权、贵金属、利率等主体,期限设计灵活,收益结构多样,可帮助证券公司提升产品创造、销售交易和风险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收益凭证占证券公司负债的比例不足5%。目前,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相对畅通,融资方式多样。现有收益凭证到期后,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债券、银行间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等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补充。同时,《管理办法》设定了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券商因流动性等原因确有需求的,可以按照过渡期要求新增发行或延期,平稳延续现有期限规模。
也可以看出,收益凭证已成为证券公司中短期债务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收益凭证约占证券公司一年以下短期融资的24%。与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相比,收益凭证具有发行相对方便快捷、无需承销费用的特点,满足了证券公司的流动性管理需求。
不仅如此,收益凭证作为券商提供的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满足了投资者多元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的需求。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8月末,现有收益凭证机构投资者8064户,持仓占比82.51%,主要是商业银行、私募产品等。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收益凭证能够满足需求通过灵活定制期限、挂钩标的和收益结构,实现多元化资产配置。同时,收益凭证也能满足部分个人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新规定预计将在三个方面产生长期影响:
此次发布实施的《管理办法》按照“明确业务定位、完善规则体系、全面规范发展”的思路,明确了收入证明开具全流程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根据与业界的沟通,从长远来看,预计将在三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在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管理办法》参照私募公司债券,强化了对投资者的适当管理要求,对证券公司销售收益凭证向投资者披露风险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证券公司浮动收益的设计和发行。对于凭证,应当坚持审慎原则,浮动收益部分因底层标的相关风险造成的损失金额不得超过固定收益金额。这回归了债务融资工具的本源,增强了投资者对券商收益凭证的信任和信心。 《管理办法》还从收益凭证的发行与定价、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要求等多方面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发行进行了全面规范,进一步压实了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
二是在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管理办法》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型证券公司发行余额上限实行分级管理,控制证券公司发行信用风险。收入证明。 《管理办法》还强化了券商合规和风控管理要求,提高收益凭证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收益凭证的监测和监管,更有效防范收益凭证业务风险,有利于收益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在服务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和流动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收益凭证作为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基础。收入凭证具有签发相对方便快捷、期限灵活、收入结构多样等优点。 ,可以快速满足券商的资金需求,拓展流动性管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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