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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二审胜诉,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出炉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01-11 19:21:34  

【简介】投资人索赔徐翔二审胜诉

投资者起诉前“私募大哥”徐翔、文峰控股前董事长徐长江操纵证券市场。二审他们赢了。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该案原告之一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徐峰律师处获悉,2025年1月10日,其收到(2024)苏民中第1446号,签字日期为12月26日, 2024年民事判决,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等人操纵证券责任纠纷案市场取得了进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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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徐长江、文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判决。周某、张某、王某及原被告徐翔。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值得注意的是,原审被告徐翔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此前,已有四名投资者以原告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指出,其购买文峰股份遭受了损失。此次损失是徐翔与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合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造成的。期间,文峰股份配合发布了相关信息。向某、徐长江、文峰公司依法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四原告请求投资损失赔偿7万元至58万元不等。

徐翔、徐长江均于2017年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定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徐翔获悉时任文峰公司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文峰公司股份。经过多次勾结,双方同意由徐翔对二级市场股价负责。并接手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部分文峰股份。徐长江转让部分股权后,控制文峰股份尽快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并发布了股权转让、高额转让等有利信息。徐长江通过二级市场的持续交易操作,控制文峰股份的股价和交易量,以达到合力拉高股价,达到高位减持套现的目的。此后,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文峰公司股票,而徐翔则利用他人的证券账户接手订单,然后在二级市场上全部出售。本案四名投资者在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过程中买卖文峰股份并遭受损失。因此,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9月上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徐翔、徐长江赔偿损失共计110.26万元。文峰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被告徐翔、徐长江实际承担责任后向其追偿。

随后,文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峰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文峰公司对徐翔、徐长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被告人徐翔、徐长江实际上负有责任。”改判驳回四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

文峰公司声称,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操纵行为,客观上也不存在操纵行为。原判决误判共同侵权,判决文峰股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决定的事实不明确,适用的法律也不明确。错误。

徐长江也提出上诉,请求江苏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徐长江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徐长江认为,其没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徐长江所谓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实际上是其履行文峰集团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行为。此前的刑事判决错误地将徐长江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视为个人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根据错误的刑事判决认定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属于事实错误。此外,徐长江认为,一审判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错误,信息发布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股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徐长江关于原判认定其操纵证券交易市场错误错误的上诉不能成立。

江苏高院表示,徐翔、徐长江共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关事实已通过刑事判决予以确认。徐长江作为上市公司文峰股份董事长,利用其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与徐翔合谋控制文峰股份,向外界发布有利信息,利用信息优势与上市公司合作其他人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期间,文峰股份股价及成交量发生异常变化,明显偏离正常市场状况。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并无不当。徐长江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正在履行作为文峰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刑事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他还申请查阅刑事案件档案。其上诉意见与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徐长江、徐翔串谋协商并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关行为存在矛盾。在没有足以推翻上述生效刑事判决确认事实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他认为刑事案件判决错误,申请调取刑事案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徐长江对此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会批准他的申请。

对于文峰股份,江苏高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了帮助,应当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连带民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为配合实现高层减持套现,上市公司文峰股份发布一系列信息,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股价提供了帮助。证券交易市场。文峰股份未经法定程序发布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失灵。徐翔、徐长江实际控制着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内容。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石,也是投资者评价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主要依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行为的主体。 ,应对其不当披露行为承担后果。即使上市公司受实际控制人控制,被迫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由于自身治理失灵、内部控制机制失灵,仍应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高院还改变了原审判决“文峰股份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文峰的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了协助。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文峰公司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协助责任。至于文峰股份受徐翔、徐长江控制并发布相应公告等,三人之间是否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无关。 ,而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认定徐翔、徐长江的行为损害了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实际对投资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起诉徐翔。 ,徐长江索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江苏高院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三项及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

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公司对徐翔、徐长江的第一笔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长江实际承担责任后,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的第一笔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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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峰律师表示,投资者起诉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件,很可能代表了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政策、司法处理投资者操纵市场索赔的基本趋势,对激励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信心。其意义重大。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场操纵诉讼的司法解释。我们相信,基于此前徐翔案和咸燕案的经验,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市场操纵索赔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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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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