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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对徐翔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1-04 18:17:47  

今年9月,徐翔被法院判令赔偿投资者数百万元损失的消息引发市场关注。目前,此事有了新进展。

文峰股份(601010)近日公告,公司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的相关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出具的《案件受理及答辩通知书》及法院传票。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文峰股份此次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实际承担责任后才要求赔偿。” “被告人徐翔、徐长江寻求赔偿”,改判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等四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

文峰股份给出了此次上诉的三点理由:

首先,该公司声称主观上无意操纵,客观上也没有进行操纵。原判决误判共同侵权,判决文峰股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定事实不清且不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公司认为,原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计算等方面也存在错误,忽视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 。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计算咨询意见》不能作为判断依据。

三、公司认为本案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充分重视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坚持“依法给予民事赔偿优先权”。

此前,刘某某等四名投资者作为原告,对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提起诉讼。

原告指出,其购买文峰股份遭受了损失。此次损失是徐翔与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合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造成的。期间,文峰股份配合发布了相关信息。向某、徐长江、文峰公司依法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四原告请求投资损失赔偿7万元至58万元不等。

今年9月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徐翔、徐长江赔偿损失共计110.26万元。文峰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被告徐翔、徐长江实际承担责任后向其追偿。

此前,徐翔、徐长江均于2017年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定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徐长江欲减持文峰集团及鑫友飞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并与徐翔相识后多次串谋。 :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接管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文峰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徐翔,并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额转让”等信息。他们共同拉高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为14元/股,超额部分分为50%、50%。

上述南京中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进一步披露,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利用陈赛晶等16个账户,通过竞价交易持续买卖文峰股份,期间共计93个交易日。 ,该账户组有40个交易日有交易,占比43.01%。

股权转让公告后,该账户群买入量大幅增加,在接手徐长江大宗交易平台股份期间也出现买入行为。同期,上证指数上涨44%,文峰股份上涨256%,偏差达211.8个百分点。此前同期换手率为115%,其中换手率为345%。

徐翔通过上述方式买卖文峰股份获利约4.5亿元。徐长江减持套现67.6亿元,获利51.5亿元,违法所得34.1亿元。徐长江减持后,根据双方协议,徐翔获得了超过10亿元的报酬,但目前尚未支付(因被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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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翔等人的操纵行为自2014年12月23日开始,影响于2015年5月27日消除。在此期间,(投资者)买卖文峰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徐翔等人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目前,该案二审已立案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生效判决。文峰股份表示,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或后续利润的影响。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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