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规,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2月23日的会议还强调,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把关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一系列表达共有80个单词。
12月23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相关草案
可见,国务院层面制定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为规范的情况十分罕见。这个信号是有意义的、有影响力的。根据相关规定,草案从公布到公布需要经过提案、审议、征求意见、表决通过、实施等多个阶段,确保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最终将以国务院的名义正式发布,成为正式法规。
目前,新规预计会产生哪些影响?哪些关键内容受到关注?虽然《草案》的最终全文尚未出炉,但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的草案来看,其核心是明确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收费原则、禁止行为、监管处罚措施等关键内容。该制度从起草到通过试用具有三个显着特点。
首先,新规凸显了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视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与协调。新规定由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金融、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新规的核心思想清晰明确,即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活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促进企业上市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把关人”作用。此次新规的制定正是符合这一内涵。尤其是12月23日的会议上,定位问题被凸显,第一个讲的就是“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作用”。
三是新规坚持问题导向。三部门在发布征求意见稿时提到,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介机构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一些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收费不规范、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新规定重点关注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坚持分类政策,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具体监管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弥补制度短板。
防止不公平利益捆绑,定调规范收费问题
《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服务的规定(草案)》最受关注的内容就是收费问题,体现在“防止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不当利用” ”在12月23日的会议上提到。“利益捆绑”,这个表述在榜单中排名非常靠前。财联社记者采访发现,业界对新规十分关注,包括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和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但是否收取或收取多少,不得以公开发行和发行结果为依据。股票上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时,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否收费或者收取多少,不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公开发行和发行的情况为条件。股票上市。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应当统一收取费用,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依据公开股票发行上市结果对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还需要注意的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收取合同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以临时涨价等变相加价方式。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单独协议的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参股、获取上市激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过去几个月,业界对这一新规的政策意义进行了很多讨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影响可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也是最直观的就是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上市公司的质量。中介机构并不需要公司成功上市才能获得大部分费用。这将降低投行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积极性,有利于中介机构的整合。责任,严把上市公司准入过程质量关。
另一个步骤是规范和提高IPO费用。在目前的实践中,投资银行在发行前阶段收取的费用较低。根据征求意见稿,该项目的收费周期更加均衡。预计前期项目收入可得到显着提升。即使不上市,中介机构也可以获得可观的收入。
针对上述相关要求,财联社也连夜发布新规热议!券商IPO业务变相收费被查处,地方政府将追缴额外违法奖励。”“高达千万的IPO上市补贴政策已经叫停,这对企业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将对行业生态产生怎样的影响? 》《新规是否会彻底改变投行生态?再次与投行沟通,看看两大误区。”这一点在很多文章中都有追踪。
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
12月23日的全国代表大会重申“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建立有效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系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法信息披露等方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财务造假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被视为资本市场的“毒瘤”。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证监会共查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起,其中欺诈案件203起; 2021年起,将涉及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的涉及财务诈骗、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超过150个。
新“九条”指出,要严格控制发行上市准入,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把关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责任”原则,严厉查处违规发行等违法问题。
针对资本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等六部委于今年7月5日采取了最新行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惩治和金融造假的意见》。 《防范资本市场金融欺诈》重点领域打击遏制。围绕打击金融欺诈、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问责、加强部际协调和中央地方协调、常态化和长效化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预防和控制金融欺诈。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发行上市准入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促进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中详细列出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作为一线监管机构,证监会通过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致力于提高上市公司可投资性,净化市场生态,维护上市公司“三公”秩序。资本市场,即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证监会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体现了其加大违法成本的决心。 2024年前10个月,证监会查处金融造假相关案件658起,罚款没收金额110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显示打击力度加大。
不仅如此,证监会加大行政问责、刑事问责、民事问责等全方位、立体化问责力度,加大违法行为成本,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铜灵、美商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分别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后又申请参加诉讼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此,证监会公开回应称,将坚持“棘手”、棱角监管,突出惩治、预防和治理并重,将继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力度。证券违法犯罪立体追责。强度,
值得注意的是,打击金融诈骗、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为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同样的规定参照适用,这也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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