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规范新规出台,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2月9日
1月10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规范期货公司网络营销活动,引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经营,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制定《期货公司网络营销管理规定》。 《期货公司(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已起草完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说,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点规范期货公司网络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营销活动。不存在欺诈、误导客户、不损害公平竞争等情况,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9日。
重视统一管理
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共20条,首先明确了网络营销活动的范围,即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的活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期货公司开展网络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经营活动相混淆;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信息传播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咨询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开展网络营销的部门、系统、人员、账号等,草案强调统一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部门统一开展网络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网络营销活动。
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网络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在网络营销活动的全过程中留下痕迹。
开展网络营销活动需是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网络营销内容也需要统一审核和管理。用于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各类账户应当统一管理,不得通过非公司管理的互联网账户进行活动。
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
对于网络营销活动过程中的三方合作,征求意见稿中也包含了很多细节。其中,期货公司应当依法谨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
除预评估外,还需持续跟踪第三方机构的合规、安全和协议履行情况,当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的情况时,要求其整改或终止合作,并及时向中方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收费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 。
加强客户保护
加强客户保护也是草案的一个重点。这些包括。要求期货公司加大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费标准并按照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不得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开展网络营销,并明确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具体行为。包括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验证或未经授权的数据和信息。
草案还禁止搜索引擎平台购买含有其他期货公司名称的关键词引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
近年来网络营销罚款有所增加
此次意见稿发布背后,证监会提到,近年来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然而,一些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的网络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中介等违法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
此前,第三方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期货行业收到的罚款数量已超过160起,涉及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超过58家。
其中,网络营销领域成为违法行为多发领域。例如,深圳证监局此前发布的一张罚单中提到,被处罚的期货公司未能对合作广告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在开展网络营销活动时未能对网络营销流程实施有效控制。
此外,还发现期货公司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宣传客户开户优惠,部分营销宣传材料内容不规范。
近年来,监管也强调网络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去年表示,将全面部署行业机构风险排查。其中,网络营销突出问题是风险排查的重点。证监会期货监管部表示,要尽早暴露风险,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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