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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要求长期破净公司制定估值提升计划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1-15 19:21:53  

第九条规定,长期净值突破的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相关内容应当清晰、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长期净亏损的公司应当至少每年评估估值改善计划的实施效果。评估后如需改进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市净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净值提升公司,应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就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条规定主要指数成分股和主要指数成分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至少明确下列事项: (一)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或者人员;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以及上述指标的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 (四)上市公司股价短期持续或大幅下跌时的应对措施。

据数据宝统计,目前沪深A500指数、沪深300指数、科创50指数、科创100指数成分股中,净利润连续12个月破收的公司超过200家。指数、创业板指数、北证50指数。连续打破净值记录的公司有7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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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全文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提高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要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聚焦主业,稳健经营,促进股东权益改善。通过培育和运用新生产力来提高业务水平和发展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体现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也是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上市公司要注重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多种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以下方法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体现上市公司质量:

(一)兼并、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高度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制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目标,并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和利益决策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兼并、收购、重组、融资等重大事项。实现回报,坚持审慎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认真分析确定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会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制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持股数量和绩效考核条件,强化激励机制。管理层、员工和上市公司长远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和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鼓励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及早做好资本规划和储备。鼓励上市公司依法注销回购股份。

鼓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状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方案,增加分红频率,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的参与度。获得感。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监督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推动持续完善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体现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合规制定并实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和分析市场主体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的预期。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论监测和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并可通过官方声明、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合规实施增持计划、主动延长股份锁定期、主动终止减持计划或承诺不减持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上市公司应积极与股东沟通,引导股东进行长期投资。

第八条 主要指数成分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至少明确下列事项:

(一)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或者人员;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以及上述指标的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

(四)上市公司股价短期持续或大幅下跌时的应对措施。

主要指数成分公司应当披露经董事会审议后的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并在年度业绩简报中对市值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其他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出现长期净亏损的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改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相关内容应当清晰、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长期净亏损的公司应当至少每年评估估值改善计划的实施效果。评估后如需改进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

市净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净值破发的公司,应当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就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现下列行为:

(一)操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误导、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伙同其他主体进行操纵,谋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做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股份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者间接泄露项目保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主要指数成分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或者公司长期出现净亏损的未披露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约谈、出具警告信等措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指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参照第七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指数主要成分公司是指:

中证A500指数成分股公司;

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公司;

上证科创板50指数成分股、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成分公司;

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 200 指数成分公司;

BSE 50 成分指数成分公司;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公司。

(2)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是指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跌幅达到20%;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该股票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的50%;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长期净值突破的公司,是指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类: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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