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遭深交所书面警示,涉皓吉达 IPO 项目保荐违规
【简介】中信证券收到深交所关于好吉达IPO项目的书面警示
“第一大券商”中信证券收到深交所书面警告!
11月8日,深交所官网发布了对中信证券的监管函以及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监管函显示,中信证券保荐豪吉达项目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深交所对中信证券发出书面警告,对两名保荐代表人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给予纪律处分。
据悉,深圳市好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吉达”)曾于2023年9月提交创业板IPO申请,但于今年4月撤回申请。监管函显示,浩吉达两名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报告期内存在离婚事项。深交所认为,中信证券未履行实际控制人身份认定及控制权稳定性核查程序,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重大股权转让事项。
好吉达项目赞助不佳
中信证券收到书面警告
深交所在监管信中指出,中信证券在担任好吉达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一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权稳定性核查程序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好吉达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黄国平和董事、总经理黄碧蟾。两人分别持有发行人25.83%和59.69%的股份,是好吉达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双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巩固了共同控制关系,并同意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黄国平、黄碧婵是夫妻关系。未披露报告期内两人离婚,也未披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第一轮问询回复初稿(未盖章)显示,黄国平与黄碧灿于2021年11月29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深交所表示,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1月29日离婚,股东之间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保荐机构虽然充分了解上述离婚情况,但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请稿)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夫妻、报告期内离婚、一致行动的时间等信息。协议已签署;核查工作不充分,落实核查程序不到位,出具核查意见依据不足。
二是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2023年10月27日,深交所发出第一轮问询,要求其根据黄国平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变动情况,说明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内,黄碧婵。 。
第一轮问询回复初稿(未盖章)显示,报告期初,黄国平直接持有24%股份,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有28%股份,合计持股52%发行人的股份;黄碧蟾直接持有6%的股份。 ,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有42%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48%股份。
2020年3月,两者直接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但潇湘投资层面的持股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黄碧婵持有潇湘投资60%的股权,黄国平持有潇湘投资40%的股权。变动情况 黄碧婵持有潇湘投资90%的股权,黄国平持有潇湘投资10%的股权。由此,黄国平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由52%调整为31%,黄碧蟾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由48%调整为69%。
深交所表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黄国平、黄碧蟾在控股股东潇湘投资层面的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相关变更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但保荐机构并未督促发行人披露上述重大股权转让事项。
基于上述问题,深交所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监管措施。深交所要求中信证券予以警示,采取切实措施整改,并根据相关问题进行内部问责,并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中信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质量。严格执行,确保招股说明书及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离婚不影响共同控制关系”的说法
两名保险代理人“停工”半年
除对公司作出书面警告外,深交所还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纪律处分,认为其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在纪律程序中,两名保荐代表人还提交了书面答辩书。两人认为,黄国平与黄碧婵离婚后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双方持股比例、任职状况均未发生变化,董事会决议不存在分歧。及股东大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解聘、离婚不影响其共同控制关系,报告期内黄国平、黄碧蟾、潇湘投资一直为事实上的一致行动人。有关事项不属于《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定必须披露的内容。
此外,两人表示,项目组已核实离婚相关文件、发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三会”召开情况及公司决策等,约谈了实际控制人并获得发行人相关指示等,并已审阅该报告。期内,对实际控制人身份及控制权稳定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审慎出具了核查意见。 《保荐工作报告》主动说明离婚相关情况,并在第一轮问询后披露了离婚情况及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对于上述答辩意见,深交所仅采纳了“已完成一定核查程序”的意见,并进行了解释,未采纳其他意见。最终,深交所给予两名保荐代表人六个月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不接受签名。签署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多次被深交所“点名”。 3月22日,因联港光电项目回应不明确,且未对涉案问题作出充分说明,深交所对保荐人中信证券启动现场监管。
4月30日,中信证券因保荐大智源项目关联交易未充分核查、接受深交所询问后未认真核查、出具不准确核查意见等问题,被深交所出具书面警示。 。自律措施。
好吉达已于今年4月“撤单”
律师事务所也收到监管信函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好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以智能手机用精密线圈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核心业务。
2023年9月,好吉达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提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好吉达计划融资约7亿元人民币。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中伦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深交所发出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此后,好吉达的IPO进程陷入停滞。今年4月,好吉达撤回IPO申请,深交所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在“申报即责任”的环境下,豪吉达虽然撤回了申报,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仍然要归咎于中介机构。除中信证券外,深交所也对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书面警告等监管措施。
深交所指出,中伦交易所仅简单出具核查意见,称“黄国平、黄碧婵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未发生变化”。中伦交易所按照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现黄国平、黄碧婵合并。对离婚等事项实行了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程序,但相关核查工作还不够。
深交所要求中伦交易所高度重视警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职业职责,确保发行及上市申请文件与专业职责相一致。所出具的有关事项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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