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等六部门:符合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可自由进口
公告全文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材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材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以下简称再生铜铝原料)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附表要求的回收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以自由进口。附件中不同品种的再生铜、铝原材料不得混合,报关时不同品种的再生铜、铝原材料不得在同一张报关单下申报;不同种类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合。当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合时,铜、铝原料单独包装时可以混合,但应分类放置。
2、再生铜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再生铜合金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再生纯铝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材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材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和760200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报关时参考。
3、回收铜铝原材料检验除应符合海关特殊检验要求的放射性污染检验外,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所附指标要求时,应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GB/T 38470、GB/T 38471、GB/T相应检验方法进行试验38472、GB/T 40382、GB/T 40386。
四、进口再生铜、铝原材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再生铜铝原料涉嫌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属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进行管理。
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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