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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2 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导向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0-13 11:11:03  

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导向,丰富银团组建模式,优化分配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原则和方法,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更加系统的要求。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变更为“办法”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信贷业务。根据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等角色,并且可以交叉发挥作用。

今年3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优化分组银团的定义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比对实施和银团组建。

二是完善分配比例相关规定,加大设立联席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配比例限制,更好地促进行业间合作、分散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银团贷款相关要求,授权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

四是修改了银团贷款转让的优先权和受让方范围,更好地适应二级市场转让的实际需要。

《办法》是在原银监会2011年修订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基础上制定的。从直观上看,最突出的修改是《办法》是将文件格式由《指南》改为《办法》,并增加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相关内容,便于比较实施。

优化分配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丰富银团融资模式,优化分配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高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

《办法》从组织模式、分配比例、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优化了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

从集团模式来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按同等条件办理,而《办法》则纳入集团银团模式,改变了目前银团模式相对单一的现状,提高了银团贷款的积极性。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银行可以将贷款按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进行分组,在同一份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组。原则上每个小组需要两家或以上银行参与。单一银行不得超过一个集团,并应设立统一的代理银行。

从分配比例来看,《办法》将单行担任牵头行时贷款份额和分配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和50%调整为15%和30%。考虑效率和风险分散;增加设立副牵头行和联合牵头行时的贷款份额要求,规定原则上各牵头行的贷款份额不得低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各牵头行的贷款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银团融资额的10%。银行比例原则上不高于70%。 %。

从二级市场转让的角度来看,《办法》允许银行转让部分银团贷款余额或贷款金额,但这只能以全部未偿本金和利息按比例分割的形式进行。这可以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积累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事先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通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通平台集中登记,并进行划转交易。

同一笔交易只能设立一家代理行

在银团贷款管理方面,《办法》规范了银团收费原则和方法,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加系统化的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方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于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立副牵头行和联席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项设立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项只能设立一家。一个机构。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的规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的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由代理行统一催收、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不绕过代理行直接发放和回收贷款。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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