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2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新规定解读
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对2011年《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修订。作为“指南”)。 《办法》明确银团贷款由代理行统一催收、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不绕过代理行直接发放和回收贷款。
纳入集团联合模式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信贷业务。
根据《办法》,对于大额集团客户、大额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单个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贷款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授信总额向单一集团客户发放金额超过贷款银行资本净额15%的,借款人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等大额贷款,鼓励采用银团贷款。
《办法》从组织模式、分配比例、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优化了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将《指引》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从集团模式来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按同等条件办理,而《办法》则纳入集团银团模式,改变了目前银团模式相对单一的现状,提高了银团贷款的积极性。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办法》指出,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对贷款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进行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运作方式。同一集团内的贷款条件应一致。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组。每组原则上有两家或以上银行参加,不得超过一组且只有一家银行。集团银团贷款应设立统一的代理银行。
牵头行贷款占比降低
《办法》指出,根据银团贷款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担任。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和分配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根据银团规模、组织结构和分布情况,银团接受借款人委托,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联席牵头行、副牵头行等角色,按照银团章程共同履行牵头行职责。 《办法》及借款合同。
从分配比例来看,《办法》将单行担任牵头行时贷款份额和分配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和50%调整为15%和30%。考虑效率和风险分散。
同时,《办法》提高了设立副牵头行、联席牵头行的贷款份额要求。其中,要求银团增加副牵头行或联席牵头行时,各牵头行的贷款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各银行原则上不高于70%。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银团贷款新规将使银行贷款运行更加高效。降低牵头行贷款份额和分配份额的原则下限,有利于减轻牵头行负担,提高银团组建效率。
允许银团贷款余额部分转让
《办法》明确了银行贷款转让交易的相关规定。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贷款人作为转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转让给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银行或机构作为受让方,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转让对价。
从二级市场转让的角度来看,《办法》允许银行转让部分银团贷款余额或贷款金额,但这只能以全部未偿本金和利息按比例分割的形式进行。银团贷款转让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确保资产真实转移、风险真实转移。严禁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一举措可以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积累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事先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通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通平台集中登记,并进行划转交易。
严禁向代理银行以外发放贷款
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方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责。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于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设立副牵头行、联席牵头行,也可针对不同事项设立相应的代理人。可以,但同一笔交易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的规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的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由代理行统一催收、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不绕过代理行直接发放和回收贷款。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完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诚信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银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供给。 、加强与同行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据悉,下一步,金监局将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好《办法》,推动银团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银团贷款发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公司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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