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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全面取消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转移接续政策,统一金融市场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01-07 12:21:50  

国家发改委:全面取消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提到,有关部门要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就业地点,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延续政策。

国家发改委: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和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提到,有关部门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协调,加快制定和颁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和制度。推动区域股权市场规则对接和标准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保证数据安全、不侵犯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收集、整合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和商业实体的利益。加强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用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国家发改委: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推进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探索城市群、都市圈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和相邻地区建设用地协调供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准入改革。

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度规定,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适当优化建设用地交易申请、审批、作价纳税、登记等流程,依托全国土地二级市场汇聚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服务平台。规范市场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布土地价格、交易价格、交易规则等信息。

国家发改委:各地不得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各地不得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非法介入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数额、期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单位的财产;不得非法异地执法或者实施其他作业。依法管辖,预防和纠正营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发改委:各地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除、限制或者禁止本地区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加强对本地区商品和服务的促进。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对产品进行针对性补贴,或者对国外产品进入当地市场进行特定产品保护和变相限制。各地不得阻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搬迁,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某一地点注册登记,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等形式设置准入障碍、认可、认证、指定等或变相的。或通过增加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故意拖延办理、违规检查等方式,为经营主体跨地区经营或搬迁设置障碍。

国家发改委:加快统一资本市场发展

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协调,加快制定和颁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和制度。推动区域股权市场规则对接和标准统一。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保证数据安全、不侵犯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收集、整合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和商业实体的利益。加强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用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非法限制、指定特定供应商。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招标、政府采购中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产地、供应商。违法设置不得不符合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匹配资质、技术、经营条件,非法限制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排除、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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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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