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尊重老年人的独立意愿,依法充分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在案例2中,人民法院积极正确适用全权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能够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享晚年,满足自身养老需求。在案件3中,人民法院制止了子女无理妨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的行为,充分保护了老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二是聚焦老年人的实际困难,着力解决老年人的“急、难、忧”。案例1中,人民法院正确把握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支持了老人提出的解除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对价期限内返还预付款的请求,解决了“预付款退还难”,有利于老人解除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对价期限内返还预付款。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让老年人安心食用。案例5中,鉴于失独老人的客观情况和特殊困难,人民法院积极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具体情况为老人定制一站式调解方案,并积极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督促落实,不仅达成了案件的结案,也彻底解决了老人的焦虑和悲伤。
三是做深做实老有所养,推动养老服务可及、可及。在案例4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继子女向已形成稳定监护、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支付养老生活费,解决了老人的后顾之忧。案例6中,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判决中发现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平台共性问题,积极建议有关部门开展老龄友好型改造,顺利打通养老保险“第一公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老年人就业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努力确保老有所养。
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将加大审判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老年友好社会建设,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发展并享受幸福的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支持按照协议解除合同解决预付费用“退还难”——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2 落实自愿监护,尊重老年人独立意愿——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3 子女不得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徐某诉徐某监护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由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发给抚恤生活费——刘某诉严佳、严毅等赡养纠纷案
案例5 促成多方调解,实现纠纷一站式解决——任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6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养老体系优化——王某某诉护理机构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支持按照协议解除合同解决预付费用“退还难”——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赵某某在某养老产业公司销售人员朱某的介绍下与该公司签订了《养老卡合同》。合同规定,赵某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入住该公司养老院60个月的服务;赵先生支付费用后3天将作为考虑期。在考虑期内,他可以提交退款并填写退款申请。 7内即可提出退款申请,1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赵某支付10万元费用后,当天联系负责签约的朱某要求退款,但未果。随后,该公司声称,赵某没有提交书面退款申请,也没有拨打合同中规定的退款电话,因此赵某在考虑期内不符合全额退款的条件。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养老产业公司全额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养老卡合同》明确规定持卡人在对价期内可以申请全额退款,但未约定申请退款的渠道和步骤。某养老产业公司承认朱某是其销售人员,而赵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他在合同签订并付款当天就联系朱某要求退款。赵某某请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最终判决:某养老产业公司向赵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典型含义】
部分养老机构采取预付费模式,目的是快速回笼资金,增强用户粘性。实践中,当老年人按照合同要求退还预付费用时,一些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甚至拒绝退款,造成合同解除和预付费用难以退还,导致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核实了老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及相关情况,认定老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支持老人解除合同并退出交易。依法,在签订合同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理预期。本案的判决,有利于鼓励老年人安心消费,有利于引导养老机构诚信规范运营。
案例2 落实自愿监护,尊重老年人独立意愿——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件基本事实】
老人杨先生及其配偶没有子女。杨某的配偶去世后,杨某由其配偶的侄子卢某照顾。经公证后,杨某与卢某签订了监护协议。协议规定,当杨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卢某将担任其监护人,管理杨某的财产,并安排其养老、医疗等事宜。后来,杨某患了重病,意识障碍。医院诊断证明显示,杨某患有肾衰竭、心力衰竭;卢某提交的视频光盘显示,杨某已无法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经卢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为重度残疾人。杨某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确认杨某神志不清、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由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卢某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为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应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卢某签署的自愿监护协议已经公证,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合法有效。根据规定的监护协议,并结合杨某居住地居委会的意见,应支持卢某担任杨某监护人的申请。最终判决:杨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卢被任命为杨的监护人。
【典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自愿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协商后可以书面决定由他人担任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自愿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独立意愿,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实践中,不少老年人对自愿监护制度不了解或不熟悉,导致在实际需要时无法享有这项权利,造成监护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老年人的意愿,依法支持全权监护,体现了全权监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积极理解、接受和运用。酌情监护权,让晚年生活更加舒适。保证。
案例3 子女不得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徐某诉徐某监护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徐老人的老房子拆迁后,他和儿子徐某住在一起,并将自己的70万元积蓄交给徐某保管。同时,他明确表示,这笔积蓄将用于徐本人未来的医疗费用。后来,徐某与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徐某不再让徐某打理自己的积蓄,要求徐某退还70万元。徐某拒不归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返还70万元。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徐某受徐某委托,代为保管徐某70万元积蓄。徐某虽已是老年人,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占有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徐某要求徐某退还代他保管的钱,徐某应及时归还。最终判决:徐某返还徐某70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主动退还徐某70万元。
【典型含义】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积蓄或财产。由于种种原因,子女很容易干涉父母对财产的独立管理和处置,这也导致了许多家庭矛盾和纠纷。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有权独立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子女应尊重、配合,不得无理拒绝或阻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老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和处分自由,不仅有利于体现老年人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有利于引导家庭成员建立正确的财产观。
案例四:由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发给抚恤生活费——刘某诉严佳、严毅等赡养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刘(女)与严(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严再婚。婚后,刘与严某、严某的五个未成年子女严阿、严毅、严冰、严丁、严武生活在一起。两人结婚时,严甲已年满16岁,以务农为主要生计。严毅、严冰、严丁、严武年纪轻轻,由刘、严共同抚养长大。 2023年,严去世,刘70多岁。他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刘先生与五个继子女因养老问题发生矛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严家、严一、严兵、严丁、严武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与严某结婚时,严甲虽未满18岁,但其已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刘某与严佳未形成监护关系。严毅、严冰、严丁、严武在成长过程中均由刘某抚养和教育,其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严去世后,刘已七十多岁,缺乏劳动能力。他有权要求燕仪、燕兵、燕丁、燕舞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延义、延丙、延丁、延武四家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应综合考虑刘某及其继子女的经济状况、刘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生活费数额。最终判决:盐一、盐兵、盐丁、盐武各向刘某每月发放生活费100元。
【典型含义】
随着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组家庭的夫妇在养老方面面临新的问题。继父母对家庭的贡献与随着年龄增长而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之间的关系,关系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善处理。人民法院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监护教育关系作为继子女是否应当给付继父母养老生活费的重要标准,符合法律原则和常识。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调查了案件事实,根据每个继子女的情况,客观认定和处理。这将有助于鼓励继父母成年后照顾幼儿并有效承担家庭责任。它还将有助于鼓励继子女孝顺长辈。关爱亲人,互相支持,促进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
案例5 促成多方调解,实现纠纷一站式解决——任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邱某购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172万元。剩余购房款260万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每月共还款1.4万元。买下房子后不久,邱先生就去世了。邱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他的母亲是这个家庭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任某年事已高,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无力继续承担房贷。任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返还首付款和已偿还的住房贷款。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发生在多个民事当事人之间。购房合同的解除涉及首付返还、贷款清偿、注销登记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房地产公司、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代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网上合同签订备案部门同意并配合。原审法院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达成“终止购房合同、终止贷款合同、向开发商退还贷款、办理贷款结算、取消住房抵押登记和网上签名备案、退还房屋抵押贷款”的协议。房子的首付”系列调解计划。同时,考虑到任某是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法院对某房地产公司加强说理说服,该公司同意免除任某应支付的违约金。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审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加强监督。各方均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典型含义】
由于子女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均未由老年人签订,部分老年人失去子女后,因身体、年龄、经济条件等原因,面临还贷压力和房屋处置困难。在诉讼中,如果没有充分考虑交易情况和客观条件而作出判决,往往难以取得最佳结果。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即针对购房交易涉及的多个主体和环节,积极引导各方直面问题,研究可行解决问题,协调共同解决,为老年人量身定制。量身定制的一站式实质性纠纷解决方案,充分回应老年人的重大关切,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该案是老年人权益保护中实用调解、实质性纠纷解决的典范。
案例6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养老体系优化——王某某诉护理机构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王某某的母亲是持有长期护理保险的残疾人。根据当地政策,残疾人家属按要求经过相关培训、接受工单并在护理机构管理下领取报酬后,可以担任长期护理保险家庭照顾者。王某符合收治条件。他和一家护理机构约定,护理机构通过平台进行订单调度。王先生将为母亲提供家庭护理服务,王先生将从护理机构获得报酬。由于王某某年龄较大,不熟悉网络操作流程,未能上传符合平台要求的护理单照片,被护理机构阻止结算和派单。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护理机构支付报酬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前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诉讼负担。一审法院邀请当地长期护理保险中心参加调解。王某某与某护理机构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该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长期护理保险的照顾者中,有不少中老年人。护理人员与护理机构因平台服务技术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并非孤例。服务平台亟待老龄化友好转型。原审法院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对服务平台进行老龄化友好改造的建议,有关部门采纳并予以改进。完善后,服务平台的实用性和便捷性显着提升。
【典型含义】
长期护理保险是针对残疾人长期护理需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发现系统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和完善系统,充分展现了工作协同和系统融合。本案中,人民法院总结了同类案件中照顾者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影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制度障碍和技术缺陷,认真、准确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效推动了完善。 ,帮助护理人员跨越“数字化”鸿沟”,实现养老护理员就业“最后一公里”和老年社保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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