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机制,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改革,让更多患者受益
自2018年“4+7”集中采购以来,国家已组织10批药品集中采购和5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根据安排,第十批药品集中采购将于今年12月12日开启。五批次高值医用耗材招标也将于今年12月19日开启。同时,近年来国家还引导和推动国家集中采购以外的品种地方集中采购,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局面。经过多年努力,带量采购已逐步常态化、制度化。
但也应该指出,集中采购政策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个政策的出台,实际上是在梳理前九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更加完善的政策。”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经过第九批大采购,集中采购进一步常态化,新政策正在落地。推动集中采购实施。
金春林认为,与以往政策相比,此次最重要的是强调医疗机构认真报备用量。集中采购完成后,剩余产品应尽可能与中选产品或备用产品一起使用;其次,这是首次采取这一激励措施,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支付工作报酬,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用药的变化,将优化评估,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例如,对于医疗机构因供应减少而无法完成金额的情况,将给予豁免。如果企业无法供货,可以使用替代产品。
多重机制保障政策落实
总体来看,《通知》重点从医药耗材集中采购准入、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还提出了采购、执行、价格、监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新要求。
在入院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自实施第三个月起,对每批集中采购进行检查和梳理,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入院工作。实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其他同通用名药品进入医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企业选定的药品供应。
同时,鼓励村卫生室、个体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方便群众就近选购精选药品。要求医疗机构提高精选产品使用管理水平,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加强处方审核,合理优先使用精选产品,限制擅自开高价非精选药品的行为。正当理由。
《通知》特别提出,加强处方审评中集中采购品种的考核,对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未选药品的部门和医生定期进行举报。医生无正当理由擅自开高价药品的,按照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处方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擅自开药3次以上的,应当给予警告,限制其处方权利;医疗机构限制处方权后,无正当理由仍应连续两次以上开具异常处方。 ,撤销其处方权。
金春林指出,实行处方审查等制度,实际上强调的是用科学的方法让医疗机构使用中标产品,而不是为了批量采购而采购。 《通知》还强调,要坚持“采收用”。
此外,《通知》指出,要把集中采购剩余保留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全面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精选医药耗材的正向激励。剩余留存资金按照医疗机构申报数量计算,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配。剩余留存资金不得用于未申报数量的品种。
在监测考核方面,加强了网上集中采购品种的价格管理,强调中选品种及时按中标价格网上挂牌,并采取暂停采购、退出等措施。对于价格高于相关政策的非精选产品,可上网查询。对选定或未选定的医用耗材组合形成高价系统(套)、大量使用的情况,地方医保部门要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约谈督促选定企业约束代理商和使用单位。分销公司按照规定提供选定的系统(包),并在必要时调整交付关系。
“这次不仅限制了非中标产品的网上价格,而且通过扩大中标产品的用途,挤压了非中标产品的空间。总体来说,非中标中的价格和使用量“市场已经有一定的调整限制,实际上我们希望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批量采购活动,否则未来空间会越来越小。”金春林强调。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指出,将以集中采购品种为重点推进省级平台统一结算,并探索向其他品种拓展,加强结算情况监测,推动省级平台统一结算。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集中采购医药耗材直接结算。
金春林指出,对于医院来说,医保基金预缴政策前段时间已经发布,对于企业来说,及时回款也非常重要。目前,由于一些医院经营状况不佳,欠企业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债务期限越来越长。因此,让企业通过直接结算的方式更及时地收款,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也可以给企业更大的降价动力。
供需双方新要求
医疗机构和制药企业作为需求方和供给方,是实施集中采购的关键。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企业供应不足、医疗机构采购不足的情况并不少见。
今年上半年,一名员工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到,他的公司曾因部分产品供应不足而引发多地患者投诉。另一方面,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不少医院不报数量、报虚报数量、报完数量不拿,或者报完只取一半数量,造成了短缺。影响企业信心,甚至虚报价格、串通投标。想要作弊的冲动。
对于企业供应不足的问题,有券商分析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企业参与集采时一定要提前与厂家沟通。如果他们确实不能满足要求,他们就无法报价这么大的数量。如果长期供应不足,公司很可能会受到相关处罚。
《通知》明确,在供应保障方面,要求完善省级集中采购协商机制。医疗机构将针对反映企业供货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药品剂型规格不合适、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要加强工作协商,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办理时点。完善药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精选企业不经销药品影响临床(含基层)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理。
近日发布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明确,未按照采购人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供货或者未履行供货承诺,影响临床使用的,视为严重由有关部门。入选企业将被列入“违规名单”,列入“违规名单”的企业将被取消入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6个月至5年内,取消企业或产品参加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对于医疗机构,《通知》强调对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进度、采购量比例进行动态监测。明确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金额或非精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对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紧缺药品、应急药品、季节性药品等特殊品种,优化考核。不要“一刀切”。
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选定药品、耗材的医疗机构,将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医保、卫生部门将进行联合约谈。必要时,将移交相关线索,推动形成激励措施。优先使用选定的药品和耗材。
对于采购进度明显滞后、非中选药品耗材比例较高的省份和品种,联合采购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对省内及跨省联盟集中采购品种,各省级医保部门应按照全国组织集中采购的做法进行监测和报告,牵头联盟采购省份应督促联盟各参与省份落实“基于数量”的要求。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地要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精选药品和耗材的指导意见,并与纠正药品采购和采购领域不正之风的联动工作机制做好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黄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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