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海南设立外资独资医院(不含中医、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在试点条件方面,《方案》明确的投资主体条件包括: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医疗卫生投资经验,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条件: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能够提供国际领先的医疗技术和设备;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设立和运营条件包括: 外资医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依照《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运营,并符合下列条件:
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
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院等不准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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