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多起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1.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端点餐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件
2024年8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终点餐厅在第三方开设的门店中设置了“最低送货50元”的规定。外卖平台,并设置牛肉等多种商品。最低销售份数。当事人设定的起始配送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商店,并限制起始配送份数,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要购买,超额订购,造成食物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已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根据店内菜品种类、单价降低了最低配送价格,与同类门店一致,取消了最低配送价格。配送数量,并设置消费提醒,防止食物浪费。
2.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海市韩城酒家未采取措施防止食物浪费案
2024年8月19日,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海市韩城酒家进行检查时发现,仅提供一个大号餐盘供消费。食堂的生食和熟食采摘区。没有提供小号等不同尺寸的餐具供顾客取餐。同时,在食物采摘区、餐桌、免费饮水区、调料区等醒目位置没有张贴或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服务人员也没有及时作出指示。提供给消费者,但没有引导消费者根据需要订购适量的食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有关方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识,提供各种规格的餐具,对员工进行培训,主动引导顾客合理膳食,防止食物浪费。
3、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县广源酒楼等5家餐饮单位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案件。
2024年8月20日,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广源酒家、小吃店、百年嘉禾早餐店、晨曦东丽餐饮农家乐、石磨村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有关各方没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反食物浪费提醒,也没有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5家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各方均张贴了反食物浪费标识,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
4.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门市雅迪餐厅等两家餐饮单位未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的案件
2024年6月26日,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雅迪酒家、高氏农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上述两家餐饮单位再次进行检查。涉事双方均已完成整改,并在显着位置张贴了反食物浪费相关标识。同时,工作人员还为到店顾客提供防止食物浪费的说明和指导。消费者根据需要订购适量的食物。
5、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沙坪坝区新建饭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件
2024年5月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建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订购、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得知菜品份量较大,便诱使两名消费者点了四人份的餐点。消费者吃完饭后,明显有剩菜,造成食物浪费。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审查,发现现场仍有未吃完的食品丢弃,仍诱导消费者过量订购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6、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市碑林区M氏餐厅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案件。
2024年8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西安市碑林区M氏餐厅未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识。经营场所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消费。点餐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重新审查。该方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在显着位置张贴反食物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订购适量食物。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市场监管局二分局查处石河子市炮台镇5家特色餐饮店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案。
2024年8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管局第二分局依法对石河子市炮台镇5家特色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未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识,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进行说明,也未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需要。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物浪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八局二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重新审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并在餐饮场所显着位置张贴了反食物浪费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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