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原产于美国、沙特等国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76.0%-97.1%,沙特阿拉伯的反倾销税率为76.0%-97.1%。阿拉伯企业10.1%-27.9%、马来西亚企业18.3%-20.3%、泰国企业37.6%,实施期限为2018年10月30日起5年。
2023年10月26日,针对我国乙醇胺行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1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将对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调查。
商务部已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我国乙醇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工业将继续或重新出现。 。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复核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相同。各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 76.0%
(陶氏化学公司)
2.英力士美国公司 97.1%
(英力士美洲有限责任公司)
3、亨斯迈石化有限公司 97.1%
(亨斯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美国公司 97.1%
沙特阿拉伯公司:
1.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10.1%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27.9%
马来西亚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品公司/Petronas Marketing (Labuan) Sdn Bhd 18.3%
(马石油化学衍生品有限公司/马石油化学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该税率仅适用于Petronas Marketing (Labuan) Sdn Bhd向中国出口和销售Petronas石化衍生品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其他情况均适用“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2.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20.3%
泰国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2.其他泰国企业 37.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办法
自2024年10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照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的基础上从价征收。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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