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调岗至600公里外拒绝报到被开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这
调车转移到 600 公里外,员工拒报被解雇
法院:用人单位调动不合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一名工人因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被调到离原工作地点 600 多公里的城市,因拒报而被公司解雇,是否合理?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裁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4 年 12 月,陈加入新疆一家公司担任检查员。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如果个人绩效考核等级连续两年在当年为 C(有待提高)或 D(不合格),则需要进入人才调配中心并自动进入待命期,一般为 3 个月。
2021 年 6 月,陈某因考核等级为 C 进入部署中心。经过研究检查,陈某的分数不合格。2021 年 10 月,陈先生进入第二个等待期。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将陈某的岗位调整到距离陈某工作所在的乌鲁木齐市 600 多公里的伊宁县,要求他于 5 月 27 日报到,但陈某未向伊宁县报到。
2022 年 6 月 20 日,新疆某公司以“陈已连续旷工 15 天,严重违纪”为由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对此,陈某并未予认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2年113424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拖欠工资5.2万元、年终奖8万元。
2023 年 9 月 18 日,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陈律师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32100.48 元,支付 2022 年 6 月工资金 627.9 元。陈某不满意,遂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在陈某候工期间安排的培训内容为原岗位的学习内容,未直接通知陈某在新岗位上岗未培训其上班,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同时,陈某已在公司乌鲁木齐办公室工作多年,即使陈某在等待期内考核不合格,公司仍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陈某从乌鲁木齐调到伊宁县是否合理。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就调动达成一致,应综合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客观上做出了不利于劳动者条件的改变,以及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成本是否因调动而增加。公司将陈某从乌鲁木齐市调到伊宁县,增加了员工的家庭生活和社会成本,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化。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向陈某进行无理调动,陈某拒绝调动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新疆某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32927.36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 (2025-02-28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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