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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户籍冒用事件曝光:曹艳娥与李某某的户口互换与人格权纠纷案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01-16 12:52:41  

“她用我的户口报考了中专,毕业后成为了计生委的一名工作人员,”她说。

2014年,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出具的《曹雁娥、李某某信访终结报告》中提到,经警方调查,确定曹雁娥、李某某某某冒用了对方的姓名,并且是双方的监护人。造成的。当年,碑林公安局出具了恢复双方真实户籍的意见书,交换了双方户籍。

2020年,因曹雁娥曝光此事,李某某被碑林区卫生局停职调查,并于当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

“她(李某某)现在已经回到工作岗位了。”曹雁娥说。恢复真实户籍十年后,去年9月,曹雁娥诉李某某人格权纠纷案在绥化市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但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曹雁娥表示将继续上诉。

由于“借用”账户

两人“互换”身份19年

曹雁娥说,她1978年6月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碑林区新化乡。1995年,同村的李某父母到她家借户口本,并承诺将其归还。几天后。 “当时他们只借了我的户口本,并没有保留李的户口本。而李某某利用我的户口信息报考中专后,将我的户口迁至山东省泰安市,我在那里以“曹雁娥”的身份继续完成学业,后来成为区计生委所属单位的一名科员。”

红星新闻记者从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出具的《曹雁娥、李某某信访结案报告》中获知原委:李某某不具备报考资格,其父母又找到曹雁娥的同村父母商量,借用了曹雁娥的户口本,报名参加李某某的中专考试。此后,曹雁娥的户籍随着李某某的求学之路几经搬迁。碑林公安局调查显示,2000年9月,李某某毕业后,被分配到原绥化市碑林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他凭户口迁移证(户口名称:曹雁娥)将户籍从山东泰安迁回绥化市。户籍归属春雷派出所管辖。

曹雁娥说,她和家人曾多次要求李家归还户口本,但只得到两次答复。第一次是2004年,经多次索要,李某某将李某某的第一代身份证交给了曹雁娥。该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均属于李某某;第二次是2008年,曹雁娥因病住院,需要填写户口本上的住院信息。李家将李氏户口本“归还”给了曹雁娥。

“我是被迫成为‘李某某’的。”曹雁娥告诉记者,父母的“帮助”让她在生活中遇到了很多不便。 “因为李某某取消了我的户口,我的名字早已消失。2009年,我和丈夫登记结婚。由于我只有李某某的户口本,所以结婚证上的名字只能是李某。2014年,实行实名制购票后,出行只能使用“李”这个名字、居住地址身份证……”

从户口本被“借”到警察出面换户口,曹雁娥现在拥有两张身份证。她说这两个ID还可以用。在曹雁娥提供的两张身份证照片中,记者看到,两张身份证上的面孔一模一样。其中,该人名叫曹雁娥,出生于1978年6月,住址在绥化市碑林区新华乡某村;该人名叫李某某,出生于1978年11月,地址也在绥化市碑林区新华乡某村。

“后来警察把我们的户口又改回来了,但我仍然可以用改了户口的身份证去买票。”曹艳娥称,半个月前,她使用“李某某”的原始身份证在12306购买了机票,系统显示购买成功,“身份证号是我的,但名字是李某某” ,这意味着之前错误的身份信息仍然可以使用。”

1月15日,记者用曹艳娥和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交换”身份后在12306网上购票,发现两人之前的身份证号码仍然可以使用,可以正常购票。对此,曾处理过曹、李事件的奋斗派出所接线员表示,他不了解情况。如果之前的身份证还可以使用,可能是因为当时没有销毁,只是丢失了。

警方调查:

经查明,两人冒用对方姓名,且是其监护人造成的。

红星新闻注意到,早在2013年,曹燕就通过媒体曝光了此事。根据当时的调查结果,警方认定两人存在冒充对方身份的行为,因此没有追究李某某的责任。

2014年,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关于曹雁娥、李某某的投诉举报》中提到,经警方调查,确定曹雁娥使用了李某某的户籍。 2004年,曹艳娥凭信息办理第一代身份证。2010年2月,曹雁娥带着李某的户口本和村里开具的介绍信到派出所拍了身份证照片,换了二代身份证,一直使用至今。期间,还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结婚证。经调查,认定曹雁娥、李某某互相冒用他人姓名,系其监护人造成的。因此,户籍部门擅自更改曹雁娥的户籍信息并盗用他人使用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2014年,碑林公安局出具了恢复双方真实户籍的意见书,交换了双方户籍。

此外,碑林市公安局2017年的一份信访回复中也提到,经曹雁娥父母同意,李某某使用其身份信息报考。李某的母亲董女士证实,该局新华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在为她办理户口迁移时,对曹某与李某相互冒名顶替一事并不知情。两人冒充对方户口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公安管理处罚,但因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

处理结果

李某某受到停职调查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20年,曹雁娥再次通过媒体曝光此事,引发关注。随后,李某某被碑林区卫生局停职立案调查,并于当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去年12月10日,曹艳娥告诉记者,据她所知,李某某已经复工,现在是碑林区妇幼保健院公众号负责人。

在碑林区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上,记者发现,在去年发表的多篇文章中,文章末尾都标注了第一位审稿人——李某某。记者拨打了碑林区妇幼保健院的公用电话。接线员查看单位签到本后表示,该单位目前确实有一名工作人员,名叫李某某。去年12月22日,记者用曹雁娥提供的电话号码致电李某某,但无人接听。

曹雁娥表示,虽然两人交换了真实户籍,但她并不认同“相互冒用”的说法,她认为李某冒用户籍身份的违法行为并未受到处罚,因为他应该是,“去年5月3月,我以身份信息被盗为由向碑林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决定终止侦查,理由是:该案“已过了诉讼时效”。

去年12月11日,记者致电新华派出所求证此事,但电话无法接通。次日,通过曹雁娥提供的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记者联系到了知情民警,该民警表示,曹雁娥的事情“早已处理完毕”,并没有透露任何更多信息。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曹雁娥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去年8月,曹雁娥将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除赔偿相应费用外,注销李某某使用或冒用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学籍和工作档案,被免去公职,并公开赔礼道歉。

红星新闻记者从法庭传票中看到,去年9月16日,绥化市碑林区法院就她与李某某人格权纠纷案开庭审理。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曹雁娥请求法院对李某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贪污罪、冒充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窃身份证件罪予以立案侦查。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辩称,1995年,因复读生不能报考中考的政策限制,其父母与曹雁娥父母协商,同意将户口与曹雁娥交换。并帮她登记。其家庭(户籍)不存在欺诈行为。此后,李某某与曹艳娥用交换的名字上学、工作、结婚、办理身份证长达19年。

此外,李某某还称,曹艳娥2010年登记结婚后,就开始主张要给钱,用她的户口本。由于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当时),交换户籍是双方父母协商的结果,因此李某某某拒绝了曹雁娥的请求。曹雁娥找到公安局后,警方于2014年出具了恢复双方真实户口的意见书,并交换了双方户籍。李某某认为,曹艳娥提及影响其土地分配、婚姻等正常社会活动的说法是无中生有,不存在冒用、不侵权、不道歉等问题。

对此,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格纠纷案。此前公安局出具的多份意见书和决定书均证实,双方家长均同意,两人开始冒用对方身份信息。并于2013年8月10日,碑林区公安局作出决定,纠正并恢复曹艳娥、李某某的真实户口。 2021年9月,碑林区卫生局就涉事事件对李某某作出行政警告。因此,曹雁娥请求李某某停止冒用曹雁娥姓名、身份证号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李某某请求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法院还表示,曹雁娥的诉讼请求取消李某的学生身份和使用曹雁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工作档案,并开除李某的公职。这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予处理。曹艳娥声称,李某应赔偿其误工费(1995年至2013年)11万余元,土地承包经营损失费5万多元,材料费3万多元。她没有提交证据来证实她的说法,也不支持这些说法。

最终,碑林区法院驳回了曹雁娥的诉讼。

针对这一结果,曹雁娥1月11日告诉红星新闻,她无法接受,将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罗梦洁实习生程琳馨

分类: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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