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专家表示,《办法》是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把控“门槛”,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素质,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此外,《办法》在2013年实施的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是区分行政处罚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进行限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改革加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频繁的背景下,《办法》也适度简化和优化了相关工作要求和流程。
确保高管“进”,压实主体责任
招商协会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美联社记者表示,对金融机构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是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金融机构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把控“准入门槛”,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有良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德”。品行和声誉”和“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背景”。 《金融执业记录》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并列出了十项不合规的禁令。
《办法》第八条还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个人和家庭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独立性”,并列出了五项不可或缺的。合规事项包括本人及配偶有大额债务逾期无法偿还;本人及近亲属共同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该金融机构授予的授信总额显着超过其持有该金融机构的股权净值等。
《办法》第九条指出,金融机构拟任及现任独立董事(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例如个人及其近亲属共同持有1%以上股份或者金融机构的股权;该个人或其近亲属不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的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或者该金融机构控制、实际控制的机构工作;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无法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预约等。
《办法》在2013年实施的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是区分行政处罚种类、限制相关人员任职、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管理主体责任董希淼表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从而使办法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
适度简化优化相关工作要求
董希淼还指出,《办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同时,适度简化和优化相关工作要求和流程。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备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应调任相近职务(兼任同级)。 )相同质量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调任(兼任)同类型较低职务的,上任后五日内无需重新申请资格核准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董希淼认为,上述规定表明,拟在一年内担任同类型机构相同职务的人员(如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转任另一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管理(省内商业银行)将由审批制调整为报告制,将减轻金融机构的工作负担,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效率,也节省监管资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风险管理改革、董事与高管交流频繁之际,上述要求和流程优化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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