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北京、天津、上海等自贸区试点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优质低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推广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福建、广东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价格问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和市场调查,形成科学、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设定合理的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依据。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专业领域合理分类和分包采购项目。鼓励采购方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报出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审核考虑因素。
试点地区采购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消耗品较多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执行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系统运行期间,不得以合同约定以外的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二、加强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答复)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应标)评审程序: (一)投标(应标)价格低于所有供应商平均投标(应标)价格的通过50%合规审查的,即投标(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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