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APP二维码
联系我们
APP二维码
返回

江苏省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养老服务资金安全保障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2-25 11:18:31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院建立入院考核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预付费依据。规定预收养老服务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向个人老年人一次性收取押金不得超过老年人每月床位费的12倍,收取的会员费对个别老年人的床位费不得超过老年人每月的床位费。床位费的12倍。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采取了预收费运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机构运营的质量和效率。但在一些地区,存在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未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义务的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旗号,非法集资,严重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定义,即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提前收取一定费用,并承诺在期限内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按照服务协议规定的一定期限。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个性化服务费;押金是指保障老人医疗、偿还欠费、赔偿财产损失等紧急需要的费用;会员费是指老年护理费。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费用,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享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折扣等。

《管理办法》明确,公办、公办、民办、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建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院预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净值(已设立担保权益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值)。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款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入住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方式诱导老年人缴纳预缴费用。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出提醒函,并退还剩余费用。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注册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管理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存款和会员费应当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存款进行管理。民政部门牵头依法对养老机构预付费行为进行监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