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在合作内容上,《通知》提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协议合作机制,以基层为重点。支持有需要的养老机构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积极开展协议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合作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养老院65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可探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现场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反馈本人或者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提供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院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因地制宜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层次协议合作,对有合作意愿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持,积极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对接。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优先与周边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老年医学、康复医学等科室作用,提供专业服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通知》鼓励发展嵌入式服务,提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延伸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同意合作的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服务点,并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同意合作的养老机构内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此外,《通知》提倡探索托管协议合作。养老机构可以探索将内部诊所、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双方在符合各自意愿、明确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托管方式。
安全方面,《通知》强调,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养老院之间协议与合作的规范化,确保服务安全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约定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养老机构必须登记为养老机构。提供承包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医师多执业场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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