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罚操纵伟隆股份股价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巨额罚款,多人被禁入证券市场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陈六一、陈六增、叶晓波、卢燕、高跃东、袁达、吴硕、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31元,并处以33075424.62元罚款。 。
许多人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操纵期间,上述当事人实际控制和利用53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股权优势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持续买卖、交易,影响“威龙股份”股价。经测算,该账户组操纵获利为16,537,712.31元。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陈六一、陈六增提出: 1、移交给远达等人的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人是远达,陈六一、陈六增不具有相关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权。 2、陈六一、陈六增并未实际控制“林”等4个证券账户。 3、陈六增仅按照安排现场进行风控并进行后续买入操作。他不应被视为犯罪嫌疑人。 4、陈六一将账户借给远大管理。他并不知道远大账户组的交易账户密码以及持仓成本和数量。他不具备整体运作的主导决策权或谈判权。他自己的交易账户并没有操纵的意图。因此,不应将其认定为操纵主体。
远达提出:1、双方责任划分不公平,与提供的证券账户数量、资金数额、盈利能力等因素不匹配。 2、袁大有举报犯罪,应从轻处罚。
李学森提出:1、李学森与吴硕之间是借贷关系。 2、李学森2018年8月只见过陈六一等人一次,当时并未提及股票合作。 3、李学森既没有提供交易场所,也没有做出交易决策,也没有安排人员下单,也未与吴硕、远达就涉案操纵问题达成一致。 4、吴硕、袁达的证言与事实不符。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学森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
陆岩提出:1、陆岩仅出借部分证券账户,不了解该账户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条件,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意图。 2、陆岩利用其证券账户自行跟踪买入的部分,不应当认定为共同操纵。 3、吕燕并未实际控制“李”等3个证券账户。他是被委托代为经营或者是被别人跟风收购的,与吕燕没有任何关系。 4、涉案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予处罚。
叶晓波提出:1、叶晓波并未实际控制“陈”等两个证券账户。 2、有操作痕迹的相关证券账户均为自用账户,与本案无关。
高跃东指出:1、高跃东仅将其股票账户及资金交给远达等人管理,不存在任何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2、对操纵行为和持仓行为不知情,没有参与交易操纵行为。他们在现场确保资金安全,不从事客观操纵行为。 3、高跃东并未实际控制“姜某”的证券账户。 4、涉案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予处罚。
经审查,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陈六一、陈六增、叶晓波、卢燕、高跃东、袁达、吴硕、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31元,并处以33075424.62元罚款。
陈六一、陈六增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六一实行证券市场禁入6年、对陈六增实行证券市场禁入4年。自中国证监会公告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少人操纵“三峡旅游”等股票
有当事人辩称“他们被欺骗参与相关事务”。
中国证监会网站更新披露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也指向市场操纵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指控汪洋、邓龙辉、高燕明、刘辉、李素云、张彦贤涉嫌共同操纵“三峡旅游”股价,汪洋、秦本军涉嫌共同操纵“三峡旅游”股价。共同操纵“莱茵生物”股价,王阳操纵“中原内科”股价。对“撮合”股价行为展开调查,发现王阳、高燕明、张彦贤、李素云实际控制着利用“陈某明”等57家证券公司账户交易“三峡旅游” 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4月14日至11月汪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明”等28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5日,“莱茵生物”,汪洋实际控制2021年6月2日至12月10日利用“陈某明”等24个证券账户交易“中原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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