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的职务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银行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融资、业务承包、工作调动等方面的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86亿元以上。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一飞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范一飞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如果罪名成立,他应该被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一些办案机构不知情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主动返还赃物以及全部财物。受贿所得利益已追回的,具有依法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形。死刑可能不会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范一飞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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