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死刑缓期执行
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犯受贿罪、非法授受贿赂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贷款。被告人刘连阁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刘连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取得的财产和利息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的职务,中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以及权力形成的便利条件和状态,提供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员安排等事项协助,非法收受财物等值1.21亿元以上。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其在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余元1.907 亿。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求升迁、调整。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他的罪行应该被判处死刑;非法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也依法处罚,并与受贿罪并处。针对刘连阁的受贿未遂犯罪,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人员不知情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机构;他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赃物。涉案赃款大部分已追回犯罪,具有多种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非法发放贷款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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