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等6家券商启动并表监管试点,全面评估风险管控新规征求意见中
如今四年过去了,记者了解到,在积累试点经验后,中国证券业协会目前正在就《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试行)》征求业界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尚未全面实施,后续仍有调整空间。
对公司风险暴露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也包含在内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并表管理范围涵盖证券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以及表内表外、境内外、本外币各类业务。涵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各部门等多个层级的职责分工,涉及公司治理、业务协作和内部交易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关键领域。其中,证券公司虽不控制被投资机构,但被投资机构产生的风险和潜在损失足以对证券集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数据安全。这意味着新的范围还涵盖了对公司风险暴露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可能是共同设立规模较大基金的担保非控股子公司。
其次,原净资本计算表是在母公司净资产中全面剔除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报表项目的净资产(主要是合并子公司的净资产)和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表管理后,境外子公司及其他并表子公司将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计入各项风险准备金项目,不再全额扣除资本净额。行业分析师表示,这将有助于减少净资本扣除。
三是证券公司应建立并持续完善证券集团内部防火墙制度,通过审慎隔离股权、管理、经营等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集团内部以及跨境、跨行业、跨行业传导。业务、人员和信息。制度性、跨产品的传染。此外,要对内部交易进行整合管理,充分关注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资本膨胀、收益转移、风险传染、监管套利等对证券集团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证券集团内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金融市场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资金拆借(借款、融资融券、回购等)、表内授信和表外交易信用(贷款、同业、担保等)、交叉持股、资产转让等。
四是券商应在证券集团层面建立流动性储备机制和外部救助安排,确保必要时能够获得外部应急资金等流动性支持。涉及境外子公司的流动性管理计划应关注跨境资金流动的可行性和运作效率。
五是证券公司要坚持资本密集、高质量、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对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进行合理的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始终保持资本水平在监管范围内。要求并满足业务需求。根据发展需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回报水平。证券公司需要计算证券集团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建立反映证券集团整体风险水平、各类风险水平和资本充足水平的指标体系。
第六,也做了一些时间安排。例如,至少每三年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集团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并表管理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外,券商还应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衡量集团整体风险状况,评估其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集团层面的综合压力测试每年不少于一次。
七是证券公司要重视并加大证券集团内部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每年制定的信息系统专项预算应当满足并表管理的系统资源需求,建设适应并表管理需要的信息技术系统。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介绍,试点以来,券商境内外子公司不断增加,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复杂程度增加。集团经营面临诸多挑战,证券集团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强化。而且必要性日益凸显,仍然有必要出台统一、全面、可操作、具有前瞻性的行业整合指引。在此背景下,制定适用于全行业的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将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并表管理架构和模式,加强对子公司的定位和控制,不断提高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经营竞争力。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指标体系的调整将如何影响券商的整合压力?
《证券交易商并表管理指引(试行)》强调,证券公司应对集团整体风险进行穿透式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评估和控制集团整体风险状况。业界非常关注试点券商及其他券商受到的影响。目前,指导方针已经设定了过渡期。已正式实施并表监管试点的证券公司,本指引的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其他在境外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过渡期为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半;其余券商的过渡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年。
就对券商的具体影响而言,根据记者的采访,有两种解读。一方面,2020年,监管并表试点仅处于试点阶段,监管指标系数有所放松。尽管如此,之前发布的监管指标仍然适用于母公司报表。随着新规的出台,这些试点券商可能面临部分指标的变化。不过,鉴于监管机构自2020年以来一直在持续观察试点券商各项指标的变化,理论上来说,试点的实施对这些券商造成的压力会较小。
另一方面,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参照附件计算证券集团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根据证券集团整体风险水平、各类风险水平和资本情况构建反映证券集团整体风险水平、各类风险水平和资本的结构。根据证券公司子公司数量、业务复杂程度、内部管理需要等情况,建立足够水平的指标体系,建立日常管理和预警处理机制,逐步实现各项指标的系统化计算和监控,及时掌握证券集团层面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业务风险状况。
根据一系列附件和指标要求,由于子公司资产需要纳入监管指标体系并接受监管,虽然净资本有所增加,但相应的稳定资金、风险资本准备等监管指标也将随之增加。相应增加。这主要取决于子公司的杠杆率和资产配置。对于业务规模较小、杠杆率较低的子公司,合并报表试点可能会使监管指标相对宽松;但如果杠杆率较高,合并报表可能会给监管指标带来较大压力。
具体怎么理解呢?调整后,大多数券商计算的新杠杆率较低,这可能会促使整个行业增加杠杆使用。尤其是子公司杠杆率较高的券商,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相比之下,头部券商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对宽松,有利于其发展衍生品业务,头部券商可能会选择进一步加杠杆。
记者还注意到,合并指标报告删除了股权自营/净资本、非股权自营/净资本、净资本/净资产等指标报告。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并观察后续效果。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可能不再需要提交指标报告,但仍需要按照既定规范进行相应的测量工作。
净稳定资金比例和风险覆盖率的调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净稳定资金比率是衡量券商杠杆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券商实际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可用稳定基金方面,新规允许6个月至1年的负债按不同比例(20%、10%、0%)计入可用稳定基金。这一变化有助于平滑一年期间前后的局势。负债的暂时变化给经纪公司的财务报表带来的压力。在所需稳定资金方面,一个重大变化是,如果券商的衍生品能够满足充分风险对冲的条件,那么这些衍生品可以按10%的规模纳入所需稳定资金,有效解决了双边测量。问题。
此外,风险覆盖率的调整对券商自营股权配置影响不大。具体来看,股票资产监管指标衡量项目由8%下调至50%,但总体占比仍然较高,不会对证券公司股权配置产生重大影响。权益衍生品纳入权重由30%降低至20%。此次调整将有利于降低衍生品对风险覆盖率的影响。此外,子公司各项业务也按照相应权重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金融租赁子公司、银行子公司及其他金融子公司的计量规则,对此类非经纪金融资产赋予的权重更高。准确的。反映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这些调整有助于经纪商更有效地管理风险,同时保持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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