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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滥用现象调查:签完协议像被全行业‘封杀’,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1-04 09:05:14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我感觉自己被整个行业‘封杀’了。”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刘鹏原本打算在今年年底跳槽。然而,当他重新阅读加入公司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后,他发现密密麻麻的限制性条款让他的心动摇了。

记者注意到,原本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防止竞争企业“搭便车”的竞业限制协议,近年来随着行业范围的扩大和泛化,逐渐呈现出滥用和泛化的趋势。涉案企业变得不明确且任意扩张。现象。一位在行业工作了10多年的互联网公司HR员工告诉记者:“在协议中尽可能扩大竞争公司的范围,现在行业内比较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竞业禁止背景下”离职的员工不得不放弃熟悉领域的经验和机会,职业发展甚至陷入停滞。

一些竞业禁止限制过于宽泛

“在界定竞争企业范围的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是很常见的内容。”本科毕业后,刘鹏先后换了三份工作,职位涉及电商直播、在线教育等领域,都与互联网密切相关。 “每次换工作,我都必须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

某知名互联网公司HR艾米告诉记者,在此类协议中,“列出+给予底线”是设定竞合公司范围的常用方式。 “一些企业设定的竞业限制范围比较模糊,协议也不明确。”

记者梳理与竞业限制相关的公开案例发现,竞业企业范围是否合理是很多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不得进入“同行业”、“同类企业”。与此同时,特定用人单位名单过长、竞业限制范围过于宽泛也受到广泛诟病。

洪范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辞职后,加入了一家互联网公司。不久后,他的原雇主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3万多元。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竞业禁止协议中,该科技公司点名了80多家竞争公司。洪范认为,这几乎涵盖了他可以工作的所有互联网公司,侵犯了他选择自己职业和合法就业的权利。

此外,一些企业认为仅限制类似企业不足以满足其保密需求,因此将范围扩大到包括关联方的经营范围。 2021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裁定原用人单位设定的竞业限制涉及关联方,范围过于宽泛、范围不明确,过度剥夺劳动者就业机会,故协议无效。

近年来,竞业限制纠纷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庭庭长陈贻芳曾表示,涉及竞业限制的纠纷主要分布在计算机、互联网和教育培训行业。有学者在专业法律数据库中选取了2021年至2023年共319起竞业限制相关案件,发现医院、媒体公司、食品公司等是竞业限制纠纷频发的单位。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让刘鹏困惑的是,工人加入的不同公司之间,什么构成竞争关系?

刘鹏近年来一直在互联网公司工作,做过直播运营、电商主播、在线教育三份工作。内容基本不重合,业务侧重点也不同。 “但在三家公司提供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彼此均被视为竞争关系,彼此均被纳入竞业禁止范围。”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限制员工流动或者达到所谓的‘威慑’效果。”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HR的李雪坦言,“公司这么多,怎么可能一一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呢?”

“滥用竞业限制协议不仅侵犯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造成人力资本浪费,而且影响人才流动和创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王冠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副教授范丽娜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通常有两种审查标准:一是正式审查。标准,即两个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重叠的,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另一类是实质性审查标准,从两家公司实际业务内容是否重叠等多个角度进行具体审查。

范丽娜认为,前者很可能会扩大“竞争关系”的范围,限制职业选择的自由,而后者则将范围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有利于双方利益实现平衡。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素芬表示,要具体衡量劳动者从事的劳务业务前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即使两家公司存在业务竞争,不同公司的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岗位之间不存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共享或竞争,也不应认定劳动者存在竞争行为” 。业务限制协议。”

定义竞争关系需要更细化的标准指导

范围表明,从实践角度来看,竞争关系的建立通常采取“菜单方式”,即根据行业、实际业务、营业收入等多项标准,合理选择若干雇主作为竞争企业不允许加入该公司。这个定义需要更精确的标准指导。”

黄某于2020年加入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经营,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2023年5月,黄某辞职,一个月后加入另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业务推广。两者都是互联网公司。前公司经营医疗美容平台,现公司经营新闻咨询平台。原公司因此提起仲裁申请,请求黄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违约金。

考虑到互联网公司在注册时,其经营范围往往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如果仅以此作为依据,显然会给员工再就业造成障碍。此外,由于两家公司的实际业务内容和受众群体差异较大等因素,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黄某原公司的请求。

杭州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金山认为,应采取审慎态度审查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尤其是互联网公司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往往比较广泛。涉及领域较多,重叠程度较高。形式审查不仅要根据合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叠进行判断,还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是否重叠进行实质性判断。

如果员工因竞业限制范围过大而无法加入新单位,王素芬建议,基于“高限制、高补偿”的比例原则,员工应向用人单位申请缴纳竞业限制金。提高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同时,可以因排除、限制劳动者权益而申请解除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以实现再就业,保障基本生存权。

李雪建议,员工在离开公司前后,可以尝试与原雇主就竞业限制事宜进行理性沟通,争取以“和平方式”达成协议,减少时间和精力成本。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记者陈丹丹《工人日报》(2024年11月04日第06页)

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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